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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7 16:07       浏览次数: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民工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在我省前期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流入城镇,但是,流动人口所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城镇户籍人口相比还有比较明显的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稳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核心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是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化卫生计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巩固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和省内“一盘棋”工作机制,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总体要求,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将此项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总体布局中,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到2017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政策统筹、保障有力、信息共享、科学评估”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完善覆盖流动人口、方便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流动人口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融入城市,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推进社会和谐。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要深化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基层综治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平台)、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等职责之中。各级综治、民政、财政、农民工工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服务资源共享,合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综治组织要用好“一网办”、“一网通”;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卫生计生部门应为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在培训、交流和联合办事等方面的协作。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统一采集,分类补充机制;积极协调公安、民政、统计、社保、工商等相关部门,推进流动人口信息互联互通,促进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出生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的共享;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科学整合卫生计生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卫生专网和计生专网的合并对接和升级改造,加快实现系统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变动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获得的情况。

(三)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充分利用基层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改进服务方式方法,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从保障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和流动人口最迫切需要的服务项目入手,逐步为流动人口提供内容更为全面、质量不断提升、效果更加明显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四)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机制。以公安部门落实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基础,卫生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发挥密切联系流动人口的优势,规范工作流程。社区计生专干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告知相关政策和服务项目,并把流动人口有关信息通报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要公布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项目和为流动人口免费服务的项目。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7类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5%,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同时,加强流动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五)试点引路,积极推进全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辐射和影响周边地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带动试点周边共同发展。全国试点城市玉溪市要紧紧围绕“建机制、强服务、重管理、抓基层、广宣传、创特色”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模式,拓展服务范围和功能,为全省其他地区做好示范。我省仍确定官渡区等17个原“云南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县(市、区)”为试点单位,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前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协调,创新理念,完善措施,进一步落实工作规范和制度,在强化服务上做文章,在落实工作上求实效,到2017年底试点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六)调动社会力量,创新服务模式。各地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社会协同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卫生计生服务,基本形成高效配置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资源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评

省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农民工办、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体制机制,积累经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各州(市)和试点县(市、区)要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并纳入综合治理和农民工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周密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定期考评。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均等化推进工作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各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和负担比例筹措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工作的评估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第二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

  

附件:云南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试点县(市、区)名单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附件 云南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试点县(市、区)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