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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6年实施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2-07 15:53       浏览次数:

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实施《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和《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扎实推进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10件惠民实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和加快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保障两孩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推动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保障母婴安全行动、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行动、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控行动以及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2016年,确保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7/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完成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41万人、乳腺癌检查3.8万人;为8万6-24月龄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为22万对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结婚登记人群自愿免费婚检率达到70%;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率达到75%、听力筛查率达到70%。(2016年实施“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 各州(市)控制指标分解表见附件1)。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母婴安全行动

1. 全面推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积极动员我省农村孕产妇到县、乡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在县、乡两级定点机构实施住院分娩费用限价政策和“住院分娩费用包干”结算方式,保证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基本服务项目内实行全免费;限价标准内由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补助400元/人,其余部分费用由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超出限价部分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发展。同时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400元/人。各地还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政策。

2.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规范住院分娩服务行为。以控制不合理剖宫产为重点,加大社会宣传,规范产科技术服务,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自然分娩。全省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统一的《云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登记本(试行)》、《云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死胎及死婴处置登记本(试行)》、《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登记台帐》、《产前检查登记本》;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母乳代用品管理和爱婴医院监督管理。

3.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有效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每个州(市)、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家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1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及负责区域见附件2);建立快速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加大危重孕产妇抢救救助力度,统筹财政资金、民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新农合资金等多渠道支持危重孕产妇转诊抢救工作,支持边远和贫困山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提前待产服务,最大限度控制孕产妇死亡。逐步推广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法。

4.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突出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措施落实。建立有效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早摸清服务对象本底数据,确保每个孕产妇人人有手册、个个有档案,定期得到健康服务。将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作为工作重点,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识别技术水平;产前检查服务机构必须建立高危孕产妇首诊报告制度和登记制度,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时时掌握辖区高危孕产妇情况;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责任制,根据高危评分确定管理级别,对重度、极重度高危孕产妇的孕期产前检查服务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住院分娩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日常随访由乡、村两级负责。

(二)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行动

1.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治疗水平,保障妇女健康。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检查技术,加强质量管理;逐步将HPV筛查方法应用于宫颈癌检查,扩大试点县范围;提高患者治疗补助水平,参合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2.以加强贫困地区儿童健康管理为重点,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为0-6岁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定期健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高危儿童的筛查、识别技术水平培训,开展高危儿童专案管理,加强早产儿的预防与干预。在大理州、怒江州、临沧市及德宏州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农村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倡导0-6月龄婴儿纯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儿童疾病医疗保障,新生儿参保后按有关规定将新生儿就医费用纳入新农合和医保报销范围。

3.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为孕产妇、结婚登记人群提供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加强感染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和所生儿童保健服务;为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三)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控行动

1.规范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提高工作质量。将婚前医学检查列入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技术,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结婚登记夫妇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为计划怀孕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孕前培训、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叶酸增补、孕期保健、产前筛查等服务。

2.开展出生缺陷二级预防,逐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网络建设;在德宏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为部分新婚夫妇和怀孕妇女开展免费地贫筛查和产前诊断。

3.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提高筛查干预治疗水平。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知情同意原则上,对新生儿给予免费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和听力筛查,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继续在医疗保健机构和残联之间建立听力障碍 “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提高筛查确诊儿童的救治康复水平。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将年龄在0-6岁以苯丙酮尿症为第一诊断的参合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付费范围。

(四)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要求,创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内部设置与管理,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原则,推进内部改革重组,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继续争取各级妇幼卫生建设项目,加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国家要求逐步配齐相关设备,不断改善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加强重点专科建设与发展,提高妇产科、儿科临床专科能力。

2. 继续开展省、州(市)医疗保健机构与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能力建设的对口帮扶工作。对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7/10万以上的县(市、区)派出专家指导组驻县开展帮扶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帮助提高妇产科、儿科临床专科能力。(对口帮扶名单见附件3)。

3. 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改善产儿科人员待遇,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妇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给予政策倾斜,保障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大力培养面向基层的产儿科人员。

 4.加强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将妇幼健康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动员、积极协调、有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展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等政策及妇幼健康知识宣传。

5.深入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监管,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水平,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品牌。

 四、组织实施

(一)全省“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由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残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组织实施。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健康教育等服务项目的提供与开展。

2.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助规定的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一次性生活救助,将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对接受康复救助和服务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救助,具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补助程序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自愿免费婚检政策及出生缺陷防治等宣传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相关经费的落实、监督和管理。省级财政安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及危重孕产妇抢救、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出生缺陷预防工程等项目。

4.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除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以外、在限价内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5.妇联发挥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知识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的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农村妇女积极主动参加“两癌”检查。争取社会支持,为患宫颈癌和乳腺癌的贫困妇女提供救助。

6.残联与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听力障碍儿童“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牵头组织制定听力障碍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7.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政策、妇幼健康知识等,提升广大民众对妇幼健康服务的认识和自我保健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方案,有序组织推进,确保各项控制指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 2016年“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各州(市)控制指标分解表

    2. 省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及负责区域

      3. 云南省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与重点县对口帮扶表

 

附件下载:附件1 2016年“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各州(市)控制指标分解表.docx
附件2 省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及负责区域.docx
附件3 云南省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与重点县对口帮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