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口生殖健康工作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办理。经我委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科学规划,全面加快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为全面加快我省妇幼健康事业发展,保障人口生殖健康水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在《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决定》及《云南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送审稿)》中,对妇幼健康发展、人才培养、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及青少年生殖健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我省到2020年全省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力争省、州(市)、县(市、区)均有1所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化妇幼保健院,全省妇幼保健院达到国家服务标准。同时对各级政府投入及组织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为我省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科学管理,全面优化妇幼健康服务
(一)加快提升高危管理能力。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了《云南省高危妊娠管理方案》,成立了云南省高危妊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
(二)加快提升危急救治能力。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中心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同时要求每个州(市)、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家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1家危重新生儿抢救中心。各级助产机构要强化多学科协作,成立由有关领导、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院内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各级危重孕产妇转诊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要为下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上转的危重孕产妇预留病床位。
(三)加快妇幼保障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保障体系,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同时民政部门继续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400元/人,医保部门对父母双方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当年出生新生儿执行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照定额支付标准予以结算。
(四)加快提高妇女儿童疾病防治能力。防治结合,以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为抓手,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整合孕前、孕期、住院分娩、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提高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服务水平。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在大理州、怒江州、临沧市及德宏州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农村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扩大妇女常见病及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2017年我省新增14个妇女常见病筛查县,农村妇女宫颈癌项目县扩大至98个,乳腺癌筛查项目县扩大至35个,并积极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报和争取,争取在国家扩大或调整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任务数及覆盖面时,对云南给予适当倾斜,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更多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
(五)加快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水平。强化一级预防,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内容纳入“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主要内容,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规范提供生育能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提升育龄夫妇优生健康素养,控制和降低影响优生的风险因素。推进二级预防,在德宏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红河州、临沧市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完善修订《云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按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运用,逐步扩大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覆盖面,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落实三级预防,继续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继续在医疗保健机构和残联之间建立听力障碍 “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提高筛查确诊儿童的救治康复水平。
(六)加快提高母婴传播疾病防控水平。以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为目标,规范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为孕产妇、结婚登记人群提供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加强感染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和所生儿童保健服务;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三、科学推进,全面补齐服务“短板”
(一)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基础建设。我省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妇幼保健机构基础建设的投入,目前已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依托7个妇幼保健院积极推进7个妇儿医院建设项目,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中央投资内计划立项,力争在“十三五”期间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到2020年,省、州(市)、县均有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2017年我省启动了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将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作为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的重要抓手,推进内部改革重组,争取各级资源投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加快人才队伍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四、科学服务,全面强化人才建设
(一)加快人才培养。一是开展对口帮扶,继续开展省、州(市)医疗保健机构与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能力建设的对口帮扶工作。2017年我省指定云南省第一人民院等7家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口帮扶迪庆、怒江等7个州市,提升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沪滇合作等项目,协调上海等地优质师资力量加大对我省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人员技术培训。三是积极争取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设立产儿科等妇幼保健专科化培训基地,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人员毕业后教育体系。
(二)改善人员待遇。目前,我省正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目前已在玉溪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在护理人才、产科和儿科医师职称评价上,我省在2016年修订出台的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条件中,对护理人才在高级职称评价时,已根据其职业特点,放宽了学历要求,并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对儿科和产科卫生人才将注重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做法:一是对基层卫生人才在申报职称时,实行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倾斜政策;二是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对基层卫生人才在高级职称评价中,根据其工作特点,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只需提供病案分析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三是放宽岗位数额限制,对乡镇单位的卫生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科学动员,全面加强宣传教育
(一)加强社会宣传。将妇幼健康服务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利用各种传媒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展“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和人口生殖健康等政策宣传,有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加强学校教育。一是将性健康知识的教育内容纳入到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宣传教育落到实处。二是开展全省教育系统性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每年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相关教师开展2-3期性健康教育专题培训。三是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性健康和防艾教育活动。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人口生殖健康的有关部署和决策,积极协调发改、财政、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向国家及有关部门反应生殖健康有关问题,积极争取利好政策,加快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提升我省人口生殖健康水平。
最后非常感谢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对我省妇幼健康和人口生殖健康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建言献策,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