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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政协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 第002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21 16:15       浏览次数:

刘晓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妇女儿童健康是国民整体健康的基础,关系社会和谐和群众幸福。省卫生计生委一直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健康,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产后母婴康复作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的重要环节,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一是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恢复情况,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问题进行处理。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二是产后42天健康检查。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儿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三是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

四是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二、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我省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责任目标考核,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三、鼓励规范开展产后母婴康复服务。

目前,按照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设置无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产后母婴康复服务也尚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专门规范。为引导产后母婴康复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产后母婴康复行业的运行机制,保障我国母婴康复行业对母婴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于2015年发布了《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随后制定了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评级评等方法与标准,对于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我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开展产后母婴康复服务。如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开设月子中心,由护士为母婴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和持续性指导, 并与社区家政联合开展母婴护理业务和对月嫂的专业培训,对母婴护理员进行服务指导。下一步,我省将依托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协会组织制定相关规范,加强母婴保健服务,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母婴保健工作需要。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事业的重视和关注,我委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全力保障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母婴安全。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