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有关条例、政策中明确增加独生子女看护其老人特殊假的建议》已交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政府法制办会办,现答复如下:
我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已经30多年,许多独生子女家庭夫妇现在已步入晚年,独生子女家庭开始面临养老压力,老年人遇到疾病等情况子女难以很好地照料。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在养老等方面困难十分突出,应当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力度。
近年来,我省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时,始终关注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的维护。例如,2015年、2016年两次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奖励优惠,在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此外,我省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1991年制定出台《云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1999年4月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云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出台《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并鼓励社会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关部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2007年3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修订后,《条例》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医院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但是正如您的建议所说,目前国家和省的立法中对独生子女对父母应当有看护假问题都尚未做出规定。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十分必要和及时,这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因此,经省卫生计生委的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在今年5月征求意见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一定的护理假”两项内容作为重点立法研究内容。目前,该立法项目已进入省内调研阶段,有望于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将共同努力,力争将这两项内容纳入地方法规规定,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更优越的养老条件。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我委也将一如既往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回应广大群众的热切期望和需求。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焱,0871-6719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