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无障碍浏览

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08 14:57       浏览次数:

刘玉生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云南省养老产业多部门管理的建议”,已交我委与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分别研究办理,现将涉及我委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是国家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名称、执业、监督管理、处罚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为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均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为了促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职责职能,在原有《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疗养院基本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印发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明确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基本标准和要求。2017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安宁疗护工作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制定印发了《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并将安宁疗护中心增加到医疗机构的类别之中。目前,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管理。

二、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医养结合工作推进的过程中,我委与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着各项工作,对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管理也是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职能在进行审批监管。由于各部门工作职责职能的不同和信息化建设的滞后,要推行医养结合机构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目前存在着诸多障碍和困难。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和要求,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

二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医师区域注册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调动其积极性,着力促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要求,在国家制定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从而优化规范各项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同时,在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推进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温锐,0871-6719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