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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0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08 14:55       浏览次数:

李馨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我省退职乡村医生养老补助问题的建议》已交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工作。2014年,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要求,我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各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都在这两个基本制度内解决。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按照上述规定,目前,我省乡村医生根据自身条件、缴费能力及意愿,既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离岗或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因无国家政策依据,暂不能一次性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切实保障退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根据中央和我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和《云南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划分,广大离岗乡村医生待遇落实工作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政府做好实施兑现工作,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实现有关职责。因此,对离岗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由当地地方政府统筹推进。

目前,全省各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出台政策文件或正在积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离岗生活补助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妥善解决各地离岗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已向省政府上报了进行专项督查的请示,请求由省政府督查室对各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的情况以及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已将该项内容纳入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省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在一段时期内,全省各州、市人民政府将会先后制定出台政策文件,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离岗生活补助问题。

随着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将会相继出台,通过各项保障配套性政策和措施,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养老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为此,我委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积极协调,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认真配合做好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各项有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鹏,0871-6719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