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琼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二孩”家庭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的建议》已交省卫生计生委主办,发改委、省人社厅会办,现答复如下: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2016年我省全年出生二孩率上升2.2个百分点,2017年上半年,二孩率比去年同期上升7.93个百分点,二孩出生占比不断上升,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育龄群众补偿性生育将进一步释放,预计这一趋势还将持续2—3年时间.全面两孩政策的释放效应凸显,对妇幼保健、托幼服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等公共服务带来不小的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要求,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关注的问题、反映的实际困难,制定落实好各项配套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生得好、生的健康、生得安全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要合理降低家庭生育和养育的成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生育政策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2016年8月,国家和我省分别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就政策调整后如何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出了工作要求并明确了任务分工。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目前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公共托幼设施和服务
2017年4月,教育部制定《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决定2017—2020年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并要求各省(区、市)三期行动计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
今年上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全国妇联等21个部门的意见,正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还将出台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工作规程和婴幼儿保育教育指导纲要等4个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以上工作我省将在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贯彻落实。
二、关于优化卫生资源布局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础建设。
全省共有妇幼保健机构145家,其中,省级1家,州市级15家,县级129家。迪庆州没有独立的妇幼保健院。为切实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一是督促迪庆州以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整合为契机,成立了州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原州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科与州计划生育药具站合并,组建成立“迪庆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迪庆州妇幼保健院”牌子,填补了我省唯一一个没有州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空白”。二是为补齐卫生短板,省发改委将全省7个妇女儿童医院纳入《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及妇女儿童医院扶贫工程建设规划(2016-2018年)》,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支持7个妇女儿童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三是省发改委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十三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建设。四是2013-2015年,积极争取省财政厅安排下达补助资金1460万元,支持边远贫困地区5个州(市)妇幼保健院和64个县级妇幼保健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补助资金用于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和人才培养等。五是为加快我省妇幼保健机构发展,2017-2020年,我省逐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力争到2020年,省、州(市)、县(市、区)均有1所符合国家要求的二级以上标准化妇幼保健院。
(二)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产儿科建设。
一是2015年争取省财政厅安排80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省属11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妇、产、儿科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各家医疗卫生机构妇产儿科开放床位数、医护人员数等因素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专项用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妇、产和儿科等科室能力建设提升。二是在“十三五”期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上,重点向产科儿科倾斜,提升二级以上医院综合产科儿科综合服务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好我省现有沪滇合作、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级骨干医师培训和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等项目资源,统筹整合并抓好产科儿科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根据需要,重点加强对产科儿科在岗医护人员专项技能培训,提升产儿科服务能力。
(三)配强妇幼技术人员。
针对我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比较薄弱的现状,省卫生计生委一是要求各地要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现有用人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奖励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学习进修、职称晋升等方面对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者给予倾斜,尤其是产儿科医护人员,以稳定现有人员队伍。二是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强化助产士、儿科医师与护士等紧缺人员岗位配置。三是重点加强妇幼卫生适宜技术培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多渠道提高基层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全面提高妇幼健康整体服务水平。
(四)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一是制定《云南省高危妊娠管理方案》,切实落实高危妊娠风险评估和专案管理。今年我委成立了云南省高危妊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危急孕产妇救治中心增加到6个,重新调整和划定转诊区域。并首次在《管理方案》中明确了各级血液中心和县级储血点的职责。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上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二是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抢救机制,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全省省级、16个州市级、129个县级均设立了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同时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首诊负责制;各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必须预留床位,不允许以无床位或其他任何理由拒收病人;各级开展助产服务的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和抢救工作必须举全院之力,确保抢救绿色通道畅通。三是每年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危重孕产妇抢救。其中,2013年-2015年,省级财政投入资金4877.4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加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补助资金下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尽力确保家庭贫困的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救治。四是每年安排省一院、省二院、昆医附一院、昆医附二院、省妇幼保健院分别对口帮扶上一年度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5个县(市、区),提升受援县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五是积极与上海卫计委联合开展沪滇合作培训。紧扣云南孕产妇死亡的主要成因分析、高龄与瘢痕子宫妇女再生育、早期识别产科危急重症等相关内容,邀请上海市和全国知名产、儿科专家到云南,帮助云南开展妇幼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培训。
(五)推进妇幼保健全程服务。
一是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基础工作。二是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障碍免费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等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源配置,制定《2015--2020人类辅助生殖配置规划》,全省批准筹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辅助生殖技术机构20个,批准筹建人类精子库1个。四是积极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以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为抓手,有机整合孕前、孕期、住院分娩、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妇幼保健服务链。力争到2020年,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五是创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升级转型,突出其保障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的服务属性。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全面推进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做好避孕药具发放管理服务。更加关注流动人口、青春期人群等特殊人群的避孕节育需求,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再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帮助符合生育政策人群解除避孕节育措施。
三、关于完善社会保障
(一)女职工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确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这些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对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016年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女职工产假增加到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护理假由15天增加至3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待遇:(一)顺产2500元。(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三)剖宫产5000元。(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九)皮埋术200元。(十)皮埋取除术150元。(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我省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政策的衔接,保证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准确落实到位。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帮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优先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等内容,同时在省卫计委建议下增加了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子女每年有不超过10天护理假的规定。
2016年以来,在向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基础上,我省又先后统一了全省城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建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目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绿色就医通道开通率已达到45.3%左右;2017年2月,我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并将其纳入了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在上半年100%签约,实现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全覆盖,截至目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签约已基本完成,达到预计目标。目前,省卫生计生委正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三)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对于您所提出的“出台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用工成本的积极措施和激励机制”建议,涉及国家工商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经省卫生计生委多次与相关部门咨询协商,了解到省级目前无出台这方面政策的权限,我们已将该建议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拟由国家层面提出立法建议。
下一步,我省将按要求每年召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座谈会。督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我省鼓励按政策生育政策的制定出台。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我省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文件。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我委也将一如既往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回应广大群众的热切期望和需求。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焱,0871-6719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