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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30 16:02       浏览次数:次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以月子中心、月子会所为主的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立足实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云卫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消防救援局、省妇儿工委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通知》。起草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组织医学、法律、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领域专家开展论证,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主体范围。依据《母婴保健服务机构通用要求》(GB/T 33855-2026)国家标准,明确“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主要指为备孕、孕期、产后女性和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的市场主体。仅从事母婴生活照护服务的,不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拟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同时,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属于诊疗服务;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开展“亲情陪产”“导乐分娩”等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属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范畴。

(二)规范服务提供。从市场主体登记、服务价格公示、用房选址及消防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一般经营项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用房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前培训和常态化法治教育及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具备消防安全相关能力。

(三)规范安全管理。明确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健康体检制度;建立书面合同、健康评估、日常监测等制度;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开展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严禁将无医疗指征的非医疗需求作为疾病诊疗。

(四)落实部门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协同共治、规范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明确8个部门职责分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管,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应急状态下协调医疗服务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经营范围表述,监督食品安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违法广告,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门负责监督劳动用工,指导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和母婴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医保部门协同指导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监督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住建部门负责机构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和执法;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参与母婴健康服务指导,配合开展母婴权益保护宣传和维权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法依规处理。

2026年9月20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