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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2-07 14:29       浏览次数: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除选择扩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使用目录的建议》(第1018号)交我们分办,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3月11日召开了提案建议交办会,明确建议提案办理“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要求由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安排,集中精干力量办理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中严格按照“四个面商”要求,强化与代表委员沟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议提案的成果转化。第1018号建议交办后,我们认真研究您反映的问题,及时梳理有关政策,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情况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无法满足群众需求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仍然不能完全满足群众需求。由于我省2019年及时调整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销售额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提高到45%,根据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显示,目前我省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平均配备药品216种,高于全国178种的平均水平。同时,我们积极推行县域医共体内药物统一管理,基层医疗服务和农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保障得到明显提升。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实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计入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金额占比药品采购、建立基药目录以外药品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不断优化用药结构,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结合云南实际,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制定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云卫办药政发〔2019〕2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比和使用金额占比不低于55%。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根据诊疗实际配备使用45%的非基本药物,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是紧密型医共体建立统一用药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我们的办理情况是我们着力于建设“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四位一体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其中药品统一管理是“管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2022年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医共体内制定并落实药品耗材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等有关制度。202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将医共体内药品统一管理进一步固化,明确了推行县域医共体内药品统一采购,实现县、乡、村用药目录衔接统一。您提出的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处方自由流动等建议,我们将积极吸纳到即将出台的《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提升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紧密程度和建设质量,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内药品统一采购,县乡村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满足群众多元化全方位用药需求。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今后一如既往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