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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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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16:30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8-24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云大附属医院:

现将《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精神,建设一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推进全省药学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同质化”,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合理用药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拟遴选建设10个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并达到以下目标:

(一)开展学科建设。对标国内一流学科水平,开展药学学科建设,学科综合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

(二)制定标准规范。探索优化符合云南实际的药学服务模式,形成5项以上的药学服务技术规范、技术指南、评价细则或专家共识。

(三)推进同质化发展。开展基层合理用药指导评价与培训,建成不少于3个药学质量管理中心、不少于3个药学人才培养基地,带动全省药学学科快速发展。

(四)提出政策建议。开展临床药学服务研究,形成以客观数据与研究成果为支撑的政策建议,为药学服务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客观依据。

二、设置原则

“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的设置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划,不突破设置临床药学中心单位现有编制和内设机构数。“十四五”期间支持建设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6个、培育单位4个,每个中心下设不少于3个分中心。中心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选优扶强、学科交融、保证质量、区域统筹”的原则。

(二)坚持发展药学服务、药物临床监测应用评价和创新转化的原则。

(三)坚持区域辐射引领、逐级带动、同质化发展的原则。

三、申报范围

(一)学科专业范围:药学。

(二)建设单位申报范围:全省三甲医院(州市级以上)。

建设单位分中心申报范围: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培育单位申报范围:全省二甲及以上医院(县市区级)。

培育单位分中心申报范围:全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四、申报条件

(一)学科水平

1.建设单位:药学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在服务质量、技术和学术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特色突出,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能力。

2.培育单位:药学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在服务质量、技术和学术水平处于全省先进地位,特色突出,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能力。

(二)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工作

1.建设单位:药学学科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水平处于省内领先,主要药学技术指标中部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至少2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药事管理或药学服务项目,并初步形成2至3项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专业技术。

2.培育单位:药学学科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主要药学技术指标中部分达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至少1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药事管理或药学服务项目,并初步形成1至2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通过县级公立综合医院第二阶段提质达标验收的医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科研工作

1.建设单位:具备开展药学学科技术创新、研发及引进的基础,有引领药学学科前沿发展的2个及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处于省内领先;相关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培育单位:具备开展药学学科技术创新及引进的基础,有引领药学学科发展的1个及以上稳定的特色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处于省内先进;相关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教学工作

1.建设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2条:申报单位是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已承担教学任务;是国家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并已承担培训工作;是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近5年成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培育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1条:申报单位是医学院校实习医院并已承担教学任务;是国家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并已承担培训工作;是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近5年成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人才队伍

1.建设单位:药学学术和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团队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2.培育单位:药学学术和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团队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六)支撑条件:建设及培育单位均应有与本中心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等条件;有可供用于药学相关科研的实验室条件和能满足药学学科建设的信息系统;有管理组织机构和专门负责的职能部门,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

(七)分中心条件:分中心应具备参与开展相关工作的支撑条件,药学服务、科研及教学水平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八)截止申报当年的近3年内,申报学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分中心:

1.在医德医风、科学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需按照管理权限请申报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意见。

五、申报及评审

(一)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由医疗机构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逐级审核遴选。委所属和联系单位、云大附属医院申报书由医院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按照申报“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分(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评分占总得分的60%,现场答辩评分占总得分的40%。进入现场答辩的单位名单由专家综合申报单位基础条件评分情况提出。分中心遴选工作由专家对申报单位基础条件进行评分,无需进行现场答辩。最后,由专家组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临床药学中心的建设单位/培育单位及其分中心建议名单及评审意见。

(三)省级临床药学中心专家评审建议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实施。

六、建设与管理

(一)经审核批准建设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按照本方案建设要求,制定建设规划及任务书。建设任务书应包括学科发展方向、主要研究方向、药学服务、科学研究、教学、学术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现状以及年度发展目标、建设措施和建设经费使用计划等。

(二)经审核批准建设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自建设名单公布一个月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建设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单位及学科带头人共同签章生效,作为建设与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设/培育单位与分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三年,建设周期结束,每个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并完成建设任务书的各项目标任务:

1.学科综合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省内领先并力争在西部地区同类学科中居前列。

2.积极拓展药学服务范围,探索实践并组织制定至少1项药学服务技术规范、技术指南、评价细则或专家共识,在全省推广应用。

3.推进药学服务同质化发展。结合单位实际,聚焦处方点评、药品监测与综合评价、静配中心管理等临床药学服务内容,开展药学质量管理中心建设;或聚焦人才队伍建设、药学服务教学科研等工作,开展药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不断提高药品使用监测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4.形成3个及以上稳定的、具有特色优势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1个研究方向总体水平达到西部地区领先水平。获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立项数1项以上。成果推广运用并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结合研究方向,形成以客观数据与研究成果为支撑的政策建议。

5.分中心应与不少于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药学服务对口帮扶关系。应达到的其他基本要求,由建设单位指导制定。

(四)“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培育单位建设周期三年,建设周期结束,每个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并完成建设任务书的各项目标任务:

1.学科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在同级同类医院中居前列。

2.建立健全重点管理药品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研究探索药学学科新技术、临床药学服务有效模式。

3.指导分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逐步扩大基层培训范围,帮助分中心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4.分中心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由培育单位指导制定。

(五)“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实行省卫生健康委、建设单位和药学中心三级管理。建设/培育单位主要领导和药学中心负责人为目标责任人,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负有主要责任。

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并全面指导建设工作,委托专家指导学科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2.“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培育单位是“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建设的内部管理、日常监管和支持保障,择优选配药学中心负责人,按要求落实建设配套经费,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3.“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应认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和任务,不断加强管理与制度建设,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4.分中心建设单位领导和建设学科带头人是分中心的目标责任人,分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建设任务书,并接受建设/培育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七、管理与考核

(一)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末验收。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专家组,根据任务书和建设基本要求,制定考核评估指标。

(二)年度考核采取会议集中答辩评估的方式。对达不到年度计划要求的,采取限期整改或终止建设任务,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中期考核采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建设任务,撤销建设资格。

(四)终末验收采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评估专家组以综合评分方式对建设成绩进行总体排名,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进行挂牌、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终末验收视为不合格:

1.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

4.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5.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6.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医学伦理相关规定的。

(六)对分中心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建设/培育单位负责。

(七)“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临床药学中心(依托单位)”。建设期满,建设单位临床药学综合服务水平经专家组评估达到西部地区前三名的,同时授予“云南省临床药学建设示范基地”称号。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八、经费管理

(一)“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经费由省级财政、各建设承担单位筹集和投入。

(二)“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培育单位应根据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在建设任务书中单列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

(三)“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期满后,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需出具第三方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五)“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各分中心的经费分配由建设/培育单位提出列入建设任务书并负责建设工作进度和经费执行管理。

(六)建设单位因考核不合格,被终止建设任务、取消建设资格的,根据建设任务书完成情况,按比例收回省级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

 

相关解读:关于《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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