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机构
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建办)
成文日期
2022-05-07
名  称
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  号
云卫人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10:22
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建办)       发布时间:2022-05-07 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建立我省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含疾控人员,下同)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国卫人发〔2021〕1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工作条件

(一)切实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完善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建设,做好饮食、环境绿化美化等后勤服务,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防护设备配置,加强医用防护物资储备,加强全员培训,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和检测,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给予规范处置及有效救治。(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加强对医务人员应急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和一线医务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用防护用品、卫生应急物资重点向防控一线、卫生应急处置一线投放使用,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的防护物资需求,以及卫生应急队伍的防控物资需求。根据需求依法征用工作地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采取专车接送等方式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公共交通单位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医务人员提供优先或绿色通道,确保其尽快到达指定地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维护身心健康

(三)切实保证一线医务人员集中精力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保障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要统筹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轮班,做好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保障,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和轮换因身体、心理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干预和疏导。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定期通过线上或线下心理健康讲座、开通心理热线服务等方式,教育引导医务人员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掌握心理自助和识别早期心理异常的方法,增强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和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在医务人员年度体检项目中增加心理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在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前,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心理危机干预及相关培训,帮助一线医务人员做好充分的心理应激准备。为一线医疗队伍按人员比例配备心理医生,并开通专家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按规定为医务人员安排带薪年休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务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时间长短、危重程度等因素,可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增加的带薪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工作任务结束后,由各级工会及时组织一次疗(休)养,视情况适时开展慰问活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薪酬待遇

(六)深化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费渠道,允许医院自主设立薪酬项目。积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时,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结合艰苦边远、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对全科医生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薪酬等合理待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对因承担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影响医务人员收入较大的定点医院,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职称人才倾斜政策

(八)将医务人员在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表现突出、获得嘉奖及以上奖励或县级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可适当降低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参加上述任务中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优先聘用在相应岗位,无空缺岗位的,可先超岗位聘用,逐步消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在“名医”专项等省级人才培养计划评选上给予适当倾斜。在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名医”专项。评审省级人才计划时适当增加医务人员的入选比例和人数;州(市)人才计划参照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人员招聘可享受优待政策。对在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可按规定予以考察招聘或组织专项招聘;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医院在公开招聘时,对具有2年以上“省管县用”对口帮扶工作经历的可优先聘用,在对口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文关怀

(十一)做好家属保障工作。深入了解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医务人员家庭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不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孩子的要统筹安排,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人和小孩照护、家人生病及防护用品保障困难等问题。全省医疗机构要为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开通紧急就医绿色通道。(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子女入学时可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因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或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其子女入学时可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就读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家长意愿,由户籍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在公办幼儿园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由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协商教育体育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和分值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分政策;就读省内中职学校的,按照考生志愿直接录取;报考普通高校和研究生的,按照国家有关优待政策执行。(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号)规定认定工伤情形的,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的医务人员购买特定人身保险,鼓励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医务人员赠送相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医务人员的职业特点、健康保障需求等开发针对性较强的保险产品,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感染新冠肺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节日期间,为医务人员提供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等优待政策。(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造安全的执业环境

(十五)切实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专职保卫机构,配齐专职保卫人员、保安人员和安保器材,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兼备,并强化培训与演练。开展公立医院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和安全检查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选择性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液态危险化学品探测仪、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以及安检信息管理系统。(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强化“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小组职能,加强部门协同,对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弘扬职业精神

(十七)大力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注重发掘医务人员先进典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予以表彰。大力宣传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含编外人员)和集体的先进典型事迹。(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广电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因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医疗任务而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保护关心爱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本地区保护关心爱护政策措施推进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落实医务人员权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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