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再考核不合格人员及缺考人员处理的通知
来源:医政医管局       发布时间:2019-07-30 15: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管医院,省监督中心:

我省2017年-2018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已全面结束。按照《关于做好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补考工作的通知》(云卫办医发〔2018〕15号)要求,省定考办于2019年4月再次组织开展了第三周期定期考核不合格和缺考人员的再考核(补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再考核不合格人员和缺考人员处理如下:

一、考核不合格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首次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并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183人(名单详见附件1)以及理论培训或技能培训不合格未参加再次考核的310人(名单详见附件2),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缺考人员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我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再考核全省共有28人缺考(名单详见附件3)。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对于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

(一)请省监督中心、委行政审批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内将上述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办理注销注册前进行转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注销注册时,可与省监督中心、委行政审批处联系,在解除黑名单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再次将考核结果通知医师本人,如有异议者,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定考办提出复核申请,由省定考办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超出申请期限申请者,不予受理。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可提出复核日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考核不合格人员及缺考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注册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条,将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四)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省监督中心应于8月15日前将所属单位第三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缺考人员的处理情况及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报省卫生健康委。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注销注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可在我委指定的培训机构(名单详见附件5)进行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联系人及电话:

委医政医管处      0871-67195257 /67195120(F)

省定考办          蔡玲君  0871-68179573

省监督中心    陈秀晖  0871-65197380

 

附件:1.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

2.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理论培训或技能培训不合格人员名单

3.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缺考人员名单

4.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缺考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

5.第三周期注销注册人员重新注册指定培训机构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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