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局、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在2026年7月4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一、电子邮件:ynsqws@163.com。
二、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邮编650299。
三、联系电话:0871-67150982(传真)。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消防救援局、妇儿工委办(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机制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和安全管理
(一)“母婴生活照护”是指不含医疗行为的生活照护服务,按照《母婴保健机构服务通用要求》(GBT 33855-2026)标准分为备孕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服务、产后保健服务和婴幼儿保健服务四大类。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经营范围登记为一般经营项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实施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
(二)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可按云南省特需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在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开展“亲情陪产”“导乐分娩”等改善分娩体验,以及护理、康复、美容等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提升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水平。开展产后母婴康复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风险评估、知情同意及病历管理制度,并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现诊疗、收费、服务全过程可追溯。严禁超范围执业,严禁将无医疗指征的非医疗需求按疾病进行诊疗。
(三)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用房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要求,原则上选择公共设施用地。所用房屋应当符合房屋使用用途和质量安全、环境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设计、修缮与改造,参照旅馆建筑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食品全程可溯源。
(五)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上岗前培训,加强常态化法治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母婴照护或健康管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业人员应具备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和组织疏散能力。
(六)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严禁患有可能影响产妇、婴儿健康疾病的人员上岗。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安全保卫、信息管理、消防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应急预案等。
(七)母婴生活照护机构提供服务前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产妇、婴儿入住前须进行健康评估,处于传染病期或不适合集中照护的,应及时引导至医疗机构就诊处理。建立母婴健康日常监测记录制度,提供科学的营养与喂养指导。
二、落实部门职责
(一)按照属地为主、协同共治、规范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产后母婴生活照护和产后医疗保健服务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住建、消防、妇儿工委办(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机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管,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在应急状态下协调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主体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加强对母婴生活照护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开展服务质量监测。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机构劳动用工情况,指导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开展母婴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医保部门协同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的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母婴生活照护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母婴生活照护机构和医疗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妇儿工委办(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机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母婴健康服务指导;配合开展母婴权益保护宣传和维权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抽取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及时启动联合检查。
(二)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对违反传染病防控管理要求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2.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3.对扰乱、破坏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4.对违反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5.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的,由住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母婴生活照护、公立医疗机构产后康复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母婴生活照护服务行业提升依法依规经营水平,为产妇和婴儿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