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要求,系统抓好我省健康城镇创建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办法》,经省爱卫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6〕1号)要求,为激励支持我省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规范评审和管理工作,夯实健康云南建设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城镇创建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全国健康城市申报主体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城市,市辖区纳入城市创建范围);全国健康县申报主体为县级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县辖街道纳入县创建范围);全国健康乡镇申报主体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市)、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
第三条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健康优先、为民创建、共建共享、长效治理。在持续巩固提升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基础上,将健康产业培育、促进“旅居云南”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作为一体推进目标,通过创建实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创建工作按照全域开展、自愿申报、储备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原则实施。
(一)夯实基础,巩固成效。在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对照《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深入实施第三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全面提升质效,全域开展创建。
(二)因地制宜,务实推进。结合我省城乡发展基础、区域功能定位,各地组织自愿申报,省级建立储备培育机制给予支持。创建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施策,不搞逐级委托、不搞层层创建,杜绝形式主义。
(三)民生为本,共建共享。聚焦群众健康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健康环境、完善健康服务,切实增强群众健康获得感。
(四)产城融合,常态长效。推动健康城镇创建与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巩固创建成果。
第五条 受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委托,全国健康城市由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初审,择优推荐;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
第二章 创建周期与申报
第六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创建和复审周期同步。每个周期内各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原则上,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由申报主体向省爱卫会提出正式申请,省爱卫会于评审周期第3年5月底前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推荐。
第七条 申报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组织体系健全、部门协同顺畅、经费保障到位;基本达到《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基础项目所有指标;常态化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与健康促进工作,基础稳固。
第八条 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分别由州(市)、县人民政府作为主体申报,全国健康乡镇由乡镇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申报城市、县、乡镇经自查评估符合现行全国健康城镇标准要求的,于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报告(含对照标准的具体工作情况)、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
第三章 储备培育
第十条 省级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储备培育机制。有申报意愿的城市、县、乡镇,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12月底前报省爱卫办,纳入储备培育名单。省爱卫办综合爱国卫生工作监测评价、暗访情况和健康中国行动考核结果,以及推动健康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情况,对成效明显的城市、县、乡镇,进行重点培育。
第十一条 重点培育名单根据《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统计数据指标监测情况与培育成效实行滚动调整,保持每个周期内总额稳定。培育期间可酌情给予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在本周期未获推荐命名的,根据其意愿可继续纳入下一周期培育。
第十二条 培育主体严格对照《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落实健康优先、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五大维度任务,全面夯实健康城镇基础。
(一)健全健康政策体系。落实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要求,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完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将卫生健康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常态化开展健康科普教育,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强化青少年控烟管理、全民健身、心理健康服务,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优化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强化重大疾病防控、慢性病综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老年健康、妇幼健康等服务供给,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四)完善健康保障体系。健全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卫生人才队伍、卫生健康信息化等支撑体系,夯实健康事业发展保障基础。
(五)提升城乡健康环境。持续推进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治理、垃圾分类、病媒生物防制,完善城乡公共健康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培育主体结合实际,将健康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美丽云南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等作为培育内容,引导鼓励、同步推进。
(一)推动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立足我省生态、生物医药、康养资源优势,统筹布局大健康产业发展,培育生物医药、康养服务、绿色健康食品、休闲养生等新业态。支持健康产业园区建设,壮大本土健康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条,以健康产业赋能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大健康领域投资。建立健康产业重点项目库,持续加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康养服务设施、生态健康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等领域投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服务、健康环境改造、健康产业开发等领域,扩大健康领域有效投资,补齐健康硬件短板。
(三)促进健康领域现代服务业发展。聚焦健康消费新需求,优化健康服务供给结构,培育康养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运动健康、养生保健等现代健康服务业态。完善健康服务配套体系,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升健康服务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促进健康服务业提质扩容、转型升级。
(四)深化生态健康融合建设。依托优良生态环境基础,推进城市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绿色社区、宜居乡村建设,推动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健康发展优势,打造宜居宜养的城乡健康空间。
第十四条 省爱卫办主要依据各地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指标数据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健康产业总规模、卫生健康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卫生和社会工作工资总额增速等因素,向省爱卫会正式提出拟推荐全国爱卫办的城市、县、乡镇建议名单。
第四章 评审和复审
第十五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推荐等程序。
(一)线上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各地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指标达标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
(二)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暗访组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申报主体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发展健康产业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后1周内向省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省爱卫办在现场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申报主体。申报主体要对现场暗访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爱卫办。
(三)社会公示。省爱卫办于每个周期第3年根据线上评估和现场暗访结果,提出拟推荐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名单,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县、乡镇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四)推荐。省爱卫会按规定时限向全国爱卫办推荐通过评审的健康城镇名单。
第十六条 每个周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城市、县和乡镇数量,按全国爱卫办核定数量执行。对培育名单中达到全国健康城镇标准的城镇,实行专家预评审,根据评审得分情况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同一周期申报超过全国爱卫办核定数量且达到全国健康城镇标准未获命名的城镇,下一周期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省爱卫办组建创建全国健康城镇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州(市)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推荐专家组成,按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创建全国健康城镇评审工作由省爱卫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承担,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实行申报地专家(以州、市为单位)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辖区内的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由省爱卫会组织,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复审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须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省爱卫办负责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爱卫办在一个复审周期内,对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开展全覆盖复审,并向全国爱卫办报送复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所在州(市)政府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报请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省爱卫会统筹全省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省爱卫办负责指导各地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促进、疾病防控、健康服务业发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投向的卫生机构设施建设,有效提升我省全民健康服务供给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日化、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穿戴设备等健康领域制造业产业发展等工作;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健康环境、健康设施、健康业态培育等重点任务。省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持各地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选派专家参与评审工作,认真做好数据复核,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健康城镇各项指标稳步提升。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将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纳入本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压实部门责任,落实要素保障,统筹推进各项创建任务落地见效。加强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的日常管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
第二十七条 已获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深度宣传创建工作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畅通群众建议与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联席会议、协同推进、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层层扛牢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九条 省级对获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激励。各地应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保障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产业培育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 各地应当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和健康城镇创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全民关注健康、共建健康城镇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 省爱卫会不定期召开全省范围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现场会,对创建成效明显的地方,宣传推广工作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创建工作不力、成效滑坡的地方,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减该州市下一周期培育推荐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每个申报周期内,新申报全国健康城镇有1/3未通过省级评审,或者抽查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有1个未通过复审的州(市),省爱卫办予以全省通报,暂停该州市下一周期申报资格或核减名额。
第三十三条 创建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复审发现上述情况并查实的,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其命名。
第三十四条 创建工作要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严禁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严禁搞创建结果排名,严禁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严禁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严禁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严禁增加基层负担,严禁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严禁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严禁干预评审工作。如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评审资格或报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准确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严禁借助专家身份谋求私利,收受财物。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省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爱卫会2022年7月22日印发的《云南省国家卫生县(乡镇)评审管理办法》(云爱卫发〔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