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三院,省监督中心,省疾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对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政策解读和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加强机构管理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具备新增职业病病种诊断服务能力的机构,在开展工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省疾控中心(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省三院(省职业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定期收集分析省内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服务流程,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提升服务能力
省三院要按照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充分利用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培训项目、职业病防治项目等,针对新增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禁忌症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等标准,组织全省各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诊断医师培训。省三院(省职业病医院)、曲靖市中心医院(曲靖市一院)、昭通市中医医院、红河州一院、红河州三院要于12月31日前完成新增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确保2025年底能够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及康复服务。
附件: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云南省疾控局综合处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