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委所属有关单位,云大附属医院:
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提升基层药品可及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可及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精神,提升基层药品可及性,不断满足基层群众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基层药事管理
(一)成立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牵头医院)成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医联体内药学、临床医学、中医、护理、感染管理及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负责医联体药事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药事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医联体用药目录,加强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测、评估等全流程管理。
(二)鼓励开展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县域实体中心药房,或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云中心药房。已统一法人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及各成员单位药房均纳入中心药房,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未统一法人的县域医共体,由牵头医院设立中心药房。中心药房负责承担药事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指导成员单位药房建设,延伸药学服务等。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县级中医医院建立共享中药房和中药饮片供应中心,统筹中药饮片采购、调配、炮制、煎煮和配送等服务。2025年,县域中心药房建设率达到50%以上。
(三)建立完善区域处方集中审核点评制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完善区域处方集中审核点评制度,成立审方中心,以牵头医院临床药师为主,成员单位药师为补充,组建审方小组,定期开展处方前置审核或处方点评。鼓励具备条件的紧密型医联体,运用信息化技术,采取“系统审核+人工审核”的方式,对医联体内所有处方进行前置审核,实现集中审核、集中点评、集中反馈。
二、统一基层用药目录
(四)制定用药目录遴选调整原则。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技术规则,制定用药目录遴选调整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师专家库专业作用,邀请专家参与用药需求评估、目录制定调整等工作。
(五)统一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县域疾病谱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情况,定期组织评估用药需求。各牵头医院要依托药事管理委员会结合用药需求,根据用药目录遴选调整原则,及时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用药目录,并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遴选配备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疗效显著、剂型规格适宜的药品,不断优化用药目录结构,做好县乡村用药种类衔接。原则上,紧密型医联体各成员单位应在目录内采购配备使用适配药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
(六)制定“四病用药目录”。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根据诊疗实际和临床需求,以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高脂血症用药为重点,制定统一的“四病用药目录”,优先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高脂血症和地方病、常见消化系统疾病等用药上下联动,推动慢性病、常见病用药向基层下沉。在配备使用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用药及儿童用药时不受“一品两规”限定。
(七)规范拓展基层药品种类。各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在常态化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的基础上,聚焦基层药品使用监测,定期开展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监测分析。结合分析结果,指导药品配备品种数低于全省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适当增加配备品种。村卫生室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和高脂血症等慢性病、常见病用药品种要与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实现联动。2025年起,实施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品种要与所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基本实现联动。
(八)健全完善用药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建立健全用药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依托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诊疗技术发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等,聚焦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及老年、妇儿等重点人群用药需求,定期开展目录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三、加强基层药品供应
(九)统一药品采购。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牵头医院发挥药品采购规模优势,强化药品集中采购,提高配送效率,充分考虑药品供货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以急(抢)救、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用药和老年、妇儿等特殊人群用药为重点,及时对各成员单位用药计划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审核后,由牵头医院统一组织发送采购订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使用量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药品要及时调出采购清单。
(十)建立健全缺药登记制度。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建立健全缺药登记制度,丰富优化登记形式,提高登记便利性。对经处方审核合格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药品,患者可凭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处方资料在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
(十一)统一基层储备调配。紧密型医联体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储备机制,指导成员单位科学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医药物资保障。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短缺信息共享共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不断完善短缺药品处置应对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基层用药保障。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上报,配合医保、药监等部门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
四、丰富基层药学服务内涵
(十三)推进药学资源下沉。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内优质药学资源下沉,促进药学服务同质化。鼓励药师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特别是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等,促进居民合理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跟踪药物治疗过程,做好调整指导服务等。
(十四)深化专业技术指导。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临床药学质量管理中心等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处方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的培训指导。
(十五)加强基层药师队伍建设。各州(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紧密型医联体通过人才引进、专家派驻、进修培训等方式,提升药学服务整体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国家紧缺人才—药师岗位培训药师的专业优势,为基层开展药学服务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总药师制度。
五、加强监测评估和规范管理
(十六)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各州(市)卫生健康委要不断完善县域内基层用药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2027年,各地要全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州(市)卫生健康委要以辖区内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药事管理、用药目录、药品供应、合理用药、药学服务等情况为主,结合监测要点定期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测周期为上一年度11月15日至次年度11月15日。
(十七)强化规范管理。药品储存、配送等管理应符合药监等部门有关管理要求,且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