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职业健康处
成文日期
2024-03-29
名  称
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文件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15:58
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文件的通知
来源:职业健康处       发布时间:2024-05-06 15:5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疾控局、总工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4〕32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对于保护劳动者全面健康乃至维护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至关重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均将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列为重要考核指标。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作为健康云南行动主要任务之一,目前全省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水平不高,部分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较低,职业保护行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提升全省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程度和防护意识。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同步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各地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的《云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开展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职业病预防相关项目培训,持续提升重点行业培训覆盖面和培训效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程度和防护意识。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要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加强组织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保障支持,共同推进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要制定科学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汇总上报工作进展,对监测工作进展缓慢的有关行业或人群,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将疾控部门上报的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内职业健康科普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要有效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健康企业建设、争做“职业健康达人”等活动,深入开展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引导职工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了解职业病发生和预防措施,确保《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中“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90%”,以及《云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中“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85%”的规划指标如期完成。

四、及时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调研了解辖区内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具体情况,总结推广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效果好、易于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请各州(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请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及电话:张帆 0871-63109771

电子邮箱:ynajzjc@126.com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云南省疾控局综合处

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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