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机构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成文日期
2014-12-22
名  称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  号
云财〔2016〕321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11:36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发布时间: 2024-04-03 11:3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云发〔2016〕28号)和《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着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支持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支持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形成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促进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制度改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等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国家和省级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各项奖励扶助优待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优待政策,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二)加大扶助政策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少生快富”工程等奖励优待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扶助制度标准动态调整。

1.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省内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可申请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特别扶助政策补助标准为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妇每人每月270元(即324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每人每月340元(即4080元/人·年)。此外,对计划生育手术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继续按照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即1200元/年、2400元/年、3600元/年)的标准给予扶助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承担20%,其中: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的补助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按州市分为20%、30%、60%、70%给予补助;对手术并发症的扶助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2.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养老生活补助政策)。省内年满60周岁(迪庆州为年满55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可申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金标准为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月80元(即960元/人·年)、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月90元(即1080元/人·年),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00元(即1200元/人·年)。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计划生育夫妇补助每人每年768元,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在我省25个边境县,梁河县、香格里拉市、维西县、德钦县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申请享受少生快富工程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其中:对已享受我省“奖优免补”一次性奖励的,补发2000元,夫妻仅有一方户籍在我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国家政策的对象,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财政承担20%;省级政策的对象,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级财政承担80%;对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承担50%。

4.保障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一是对农村居民中,符合我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有关规定,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二是对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在子女教育阶段给予以下奖励:

(1)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60元;

(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奖励260元;

(3)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

(4)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

(5)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农村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由省及以下级财政承担,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级财政承担80%;对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承担50%。

5.资助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对农村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二是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其中,已得到资助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重复享受。资助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省及以下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以当年参保费用为基数,参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担比例予以分类补助,即:昆明市、玉溪市为第一类,省级承担50%;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为第二类,省级承担75%;普洱市、大理州、保山市、丽江市为第三类,省级承担85%;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为第四类,省级承担95%;昭通市、文山州、临沧市、怒江州、迪庆州为第五类,省级承担98%,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

6.继续执行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离婚的单亲家庭、丧偶的单亲家庭按照5000元/户、2500元/人、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5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和审核程序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资格审核、补助发送等工作,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保障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支持计划生育宣传员切实依法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重点提供生育登记和服务引导、信息采集上报、政策宣传、药具发送、优待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等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各地要统筹好省级财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对计划生育宣传员报酬予以补助,并逐步建立宣传员报酬动态调整机制,可探索建立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宣传员报酬机制。引导和支持计划生育宣传员参加城乡居民或职工养老保险,妥善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四)调整完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方向。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常性工作等经费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经费投入方向,重点支持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人口动态监测预测、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快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等工作;同时支持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工作。适时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指导服务和生育辅助工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照护制度。

(五)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积极支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将生育登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本项目,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式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落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依托社会力量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续到社区、家庭,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建立支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六)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各地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地方国库,征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云南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二)落实投入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落实筹资机制,保障各项计划生育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出。统筹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有效利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各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增强基层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三)提高资金效益。各地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和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下达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高效性。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加强计划生育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建立补助资金与绩效考核挂钩的补助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引导群众接受和支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生育预期调研和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继续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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