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成文日期
2004-06-01
名  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文  号
云政发〔2004〕101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11: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发布时间: 2024-04-03 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人口过快增长特别是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实现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这既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尽快遏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进一步降低我省的生育水平,省政府在全面总结2003年41个县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现将《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是我省当前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对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全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把各项政策贯彻到基层和农户,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和支持落实到基层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优免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实施《规定》的各项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并将“奖优免补”政策的贯彻落实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定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奖优免补”工作议事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要将“奖优免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和完善“奖优免补”工作的监督、考评、奖惩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考评,对工作卓有成效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影响《规定》实施,达不到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或不能有效控制违法生育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落实“奖优免补”政策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政策落到实处,使群众受益,让群众满意。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定》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少生、优生,降低生育水平,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及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育补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

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

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

优: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免: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5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五条 农业人口育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后放弃再生育的;

(三)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恢复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只养育这一个孩子的;

(四)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后,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死亡,另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且不再生育的。

第六条 农业人口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

第七条 农业人口夫妻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八条 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免、补”的奖励,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第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不属我省的一方,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户籍属我省的一方,可以给予“奖、免、补”的奖励,其中一次性奖金按500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籍属我省的,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农业人口夫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对其独生子女和存活方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条 农业人口家庭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农转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农转非的,对该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从农转非之月起,停止有关奖励;

(二)独生子女农转非,其父母未农转非的,对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可以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凭证给予奖励。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20%;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50%。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除由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一次性奖金、教育“三免费”在该专户内实行分账核算。

奖励经费实行预拨制。县级以上财政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预算的奖励经费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结算后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一次性奖金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教育“三免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升学加分优先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免除筹资、筹劳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养老生活补助的兑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刁难。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且现有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退回一次性奖金,不再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孩子的,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骗取奖金或其他奖励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全部奖金,取消已给予的其他奖励,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议事协调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做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两手抓”,切忌顾此失彼,以确保我省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乡(镇)、村计划生育政务和村务公开的范围。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

对不按时拨付经费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奖励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日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同时废止。原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县(市、区)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生活补助费从本规定施行之后按本规定进行调整。原未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县(市、区)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享受除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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