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机构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成文日期
2012-05-17
名  称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云财教〔2012〕88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08:59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发布时间: 2024-04-03 08:5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云发〔2008〕2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起,提高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养老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将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调整至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月80元(即960元/人.年)、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月90元(即1080元/人.年)和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00元(即1200元/人.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调整至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每人每月110元(即132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135元(即1620元/人.年)。

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奖励扶助资金和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负担。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68元,其余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和审核程序仍按照有关配套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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