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鼓励按政策生育,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相关政策保障,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决定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相关政策作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参保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从2018年起,原《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56号)、《云南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云人口发〔2009〕5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中规定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全额资助对象,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继续享受全额资助外,其他对象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缺口部分,引导个人自行承担解决。
二、资格确认条件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资格确认条件不变。
(二)双女户家庭的资格确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2.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3.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三)夫妻双方原为农村居民,现已被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并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范围。
(四)为避免重复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纳入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除以上政策调整外,其他政策按原来相关文件执行。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