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发〔2022〕28号),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云南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协会制定了《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发〔2022〕28号),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云南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资格认定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享受标准: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
1.夫妻其中一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及公示五个工作日。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及在官网等法定公开渠道公示五个工作日。
4.州(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所需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申请时限: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办结时限: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村(居)委会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
(二)育儿补助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岁)。
享受标准: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
1.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子女,均可享受育儿补助,育儿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首次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认定后即可享受育儿补助,无需再次申报审核。
2.每年年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作动态退出处理(子女死亡、户籍迁出云南省等情况)。
(三)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
享受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
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由省计生协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文件以实施项目的形式开展,通过相关流程确定具体承办保险机构。每年根据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情况,与承办保险机构据实结算。
二、资金来源和承担比例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省级按照“先预拨、后结算”原则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各州(市)分别承担,分担比例具体为:对上一年度出生率在10‰以上的州(市),省级财政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40%由各地承担;对出生率在10‰以下的州(市),省级财政按照70%比例给予补助,剩余30%由各地承担。
(二)育儿补助和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省级按照“先预拨、后结算”原则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各州(市)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中的分担比例承担,具体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三、资金发放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发放。各级要将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项目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上线实施,实现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直接发至符合享受对象社会保障卡,原则上在完成资格认定审核后按季度兑付发放,并推送规范性短信告知符合享受对象。同时,充分利用“一卡通”平台监测、预警、分析等功能提升补贴项目管理质效。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时,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确保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不按时拨付资金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生育支持项目基本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机制,补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存储。涉及敏感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注意保密,不得外泄。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实施生育支持项目就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工作部署,是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实施为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工作合力,从思想上、行动上深入系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讲政治的角度,始终牢记惠民生的初心和使命,将生育支持惠民政策项目全面落实到位,推动“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实施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生育支持项目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稳步有序推进,抓好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卫生健康、财政、计划生育协会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并把推动实施工作纳入考核。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合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确保依据标准、条件、年限严格执行,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应享尽享,杜绝迟报、漏报、错报现象,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一卡通”发放的方式。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因领导不力、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享受政策待遇错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确保资金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要求安排资金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和云南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大力开展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业务培训,确保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吃准吃透政策。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多形式、多维度、多途径扩展项目政策宣传。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基层政务服务窗口放大效应,多管齐下开展生育支持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