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局、医保局、药监局、税务局、邮政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所属和联系医院、云大附属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卫药政发〔2020〕3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根据2023年短缺药品上报信息及处置情况,结合国家及2021年云南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管理情况,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了2023年云南省清单药品遴选工作。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审议,不再制定《2023年云南省短缺药品清单》,审核通过《2023年云南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现将《2023年云南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持续推进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附件:2023年云南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2023年云南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