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4年度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4-08-14 17:3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0号,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23〕30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一)申报对象: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含卫生管理类)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0号)执行。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1.申报方式。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采取网络申报方式申报,申报人登录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网址为:https://ynswsgzps.jkcyzn.cn),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申报。

2.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2024年8月15日—10月8日,申报人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申报系统上完成信息填写,并提交到评审系统平台(各州市、单位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本地本单位申报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将于7月6日至7日举行,待成绩发布后,申报人员须在评审系统上传成绩合格证明;10月8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不再接受申报。

(2)单位审核:2024年8月15日—10月8日,各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安排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退回申报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各州(市)、委所属和联系单位及省级有关单位须在10月18日前在评审系统平台组织完成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含高推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提交到省级平台。

(3)资格复核和组织评审:2024年11月30日前。

二、特殊人才申报评审

(一)申报条件: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规定的范围对象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特殊申报评审条件者,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专家推荐,可以特殊人才方式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二)组织实施

卫生技术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由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申报流程与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一致,申报人须在申报系统选择“特殊人才”类别,并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与正常评审人员一并报送参加评审。

三、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一)申报对象:在我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高级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相应合格标准分数线且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执行。

(三)组织实施

由各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由于2024年全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将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申报评审,具体网络申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四、“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评审

申报范围对象、条件和组织实施等按照我省及所在州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

已下放职称评审权的昆明市和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职评审通知有关要求和《云人社发〔2023〕30号文件》有关条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自主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六、2024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要求

结合我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对2024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政策要求:

(一)强化医德医风考核评价。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把医德医风放在首位,突出对申报人员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考核评价。用人单位须按干管权限核查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本单位推荐人员廉洁自律意见,未提供廉洁自律核查情况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一律不得申报评审。申报人员凡有收受红包、回扣或开单提成等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经查实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违反从业行为规范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的、近5年内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一票否决。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资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破除“四唯”倾向,突出实践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

1.将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出院患者手术人次数、诊断报告数量、调配处方、处方点评数量、医院制剂数量、护理技术操作数量、公卫现场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妇幼健康监测报告、传染性疾病诊断排查、监测报告、科普宣传文章、视频等作为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的“门槛”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2.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将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公卫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基层指导和督导、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申报人须提交规定数量成果代表作,并注明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

3.突出临床执业能力评价。基于病案首页数据科学客观地评价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申报人员须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有关评价数据,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员DRGs总量、CMI值以及手术量、门急诊工作量、病案质量等临床诊疗数据和指标,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各专业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对申报人进行客观评价和量化打分(所有指标来源分别从省DRGs平台或单位调取,申报时须上传单位调取的所有指标数据,评审时以省级DRGs平台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单位调取数据作为参考)。

4.突出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评价。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从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方面对公共卫生人才进行评价。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公共卫生各专业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对申报人进行客观评价和量化打分(主要依据申报人及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价)。

(三)贯彻落实向抗疫一线、乡村振兴对口帮扶和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有关政策措施

1.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8号)、《关于激励关爱广大人才在抗击疫情一线担当作为九条措施》(云组通〔2020〕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7号)文件要求,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一线医务人员的,可享受一次性如下政策优惠: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符合申报条件的免于参加实践能力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学时;参加援鄂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工作经历可视同为到上级机构进修工作经历;对于在抗疫一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以特殊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方式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

2.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落实保护关心爱护疫情防控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云卫人发〔2021〕6号)要求,医务人员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但未被认定为一线医务人员的(须经单位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职称评聘时其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半年基层工作经历(多次调派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但未被认定为一线的医务人员也只能视同为半年基层工作经历)。

3.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1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其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时间视同为完成本专业相应时段工作量,各申报单位在认定其工作量时可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工作量标准计算减扣。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将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专题技术报告、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上述政策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优惠,已享受过政策优惠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各申报人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

4.专业技术人员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期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优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参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服务时间视同为基层服务时间,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工作表现突出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视同相应等次的业绩成果奖项。

5.根据《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的)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享受如下一次性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援外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

6.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迪庆州、怒江州脱贫攻坚人才专项方案〉的通知》(云组通〔2019〕24号)要求,选派迪庆州、怒江州支援脱贫攻坚服务工作的人才完成服务期限、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服务经历视为申报高级职称所需的基层服务经历,全职服务时间每满1年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最多可提前2年,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符合特殊人才破格申报职称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7.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优质医疗资源“省管县用”对口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发〔2022〕5号)要求,选派“省管县用”及中央“组团式”帮扶队员,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驻点帮扶服务时间可作为晋升职称所需的基层服务经历,服务期满返回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全职服务时间每满2年对应折抵1年提前申报时间,最多折抵2年。符合特殊人才破格申报职称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四)关于县及以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申报要求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专或中专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专业规定工作量要求的,申报学历要求可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和《关于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报推荐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推荐程序

委所属和联系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州市所属(辖)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推荐程序,由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提交材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提交材料。其他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并经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滇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至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指派有关单位高推委审核推荐。

委所属无高推委的单位,其他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委托评审函的时间截止2024年9月20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推荐工作要求

1.压实审核责任。申报人员要对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所上传的工作量及其他相关材料须经单位材料提供部门审核(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加盖该部门及人事职改部门公章。用人单位及各级审核推荐部门须对申报人员申报条件、所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申报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须经各州市或委所属单位的高推委推荐(可平台外运转),参会评委推荐同意票达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提交省级平台,并将高推委推荐意见上传申报评审系统。

3.落实公示制度。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推荐申报的人员,须将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进修学习、基层服务、一线工作证明、工作量及有关业绩成果材料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从公示第二天起算),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报送。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复核,拟同意提交到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只能申报一次职称晋升评审,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含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报送评审材料或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5.申报人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截止2024年12月31日。

6.申报人工作量及相关业绩成果材料等计算时间截止2024年8月30日。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员完成系统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有关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高推单位统一报送。评审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评审表将返还各单位存档,未通过人员不予返还。

2.申报推荐情况报告(纸质文件一份,由各高推单位报送)。内容包括:申报推荐人数、各专业组人数、诚信申报核查情况和意见建议等,并附《专业技术资格审议、评审名册》(可从申报系统导出)。

3.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2)。

以上材料请于2024年10月18日17:00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党委(人事处)。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附楼5单元402办公室。

《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及有关附件、参考模板等材料请从申报系统首页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委机关党委(人事处):琚颖 0871-67195227 徐世杰 0871-67195265(F)

邮箱:ynswjwzgb@163.com

 

附件:1.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对照表

          2.2024年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4.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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