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名中医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医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3-09-08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局面,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传承创新、砥砺前行,彰显大医精诚、仁心仁术的医德医风,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云南省名中医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名中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发展和弘扬中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临床专家,推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中医专家队伍,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名中医是全省中医临床工作的优秀代表,是云南省设立的中医工作者学术荣誉。

第三条 云南省名中医评选,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

第四条 云南省名中医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0名。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下同)在职或者退休后仍坚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且在职或者退休后仍坚持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医德高尚、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热爱中医药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推动中医药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在中医药行业有较大影响。

3.在云南省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取得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6年及以上,连续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25年及以上。

(二)核心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以及第3-9项条件至少2项:

1.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临床诊疗技术、经验独到,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和传承团队建设方面有较大建树,代表性专著或代表性继承人在中医药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身体健康,现仍坚持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含门诊),参加评选前5年内,每周门诊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每年门诊诊治病人不少于2000人次(推拿专业不少于1000人次),指导下级医生每周不少于2次。

3.全国、全省或州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4.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省级中医药标准、方案(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文件印发)或指南、专家共识(以中医药学会文件印发),或担任国家中医药规划教材、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中医药专著主编、副主编。

5.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临床医学中心(研究中心)、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中医药质控中心、重点研究室等负责人(带头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云南省基层科研工作站设站专家。

6.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排名前六)国家科研项目,或(排名前三)省级科研项目。

7.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三)。

8.担任国家级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或担任省级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

9.获得省级中医药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中医临床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三)优先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核心条件之外,还具有下列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为“云南省名中医”。

1.白求恩奖章获得者,或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或省部级(中医药领域)先进个人获得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岐黄学者、青年岐黄学者、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称号获得者。

4.“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医疗卫生人才专项相当层次入选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云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云南省名中医的评选工作,审核并确定云南省名中医人选;接受评选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并做出最后裁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卫生健康委中医发展处,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云南省名中医评选专家由部分中医管理专家和全国、全省名中医组成。开展评选活动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选专家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组成评选专家组。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九条 申报和推荐

(一)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材料须包括:

1.《云南省名中医推荐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科研、奖励及荣誉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认可的工作时间及门诊工作量证明等材料;

5.所在单位出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证明。

(二)申报材料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核,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申报人,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州(市)、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人由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审核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云南省名中医评选: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受政纪处分期未满的;受过刑事处罚的;

3.近5年内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或违反医德医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规定的;

4.近5年内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

5.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组评选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专家组按照评选条件及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拟推荐人选建议。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专家组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寄发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根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对有异议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程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取消其提名人选资格。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公布入选人员名单并授予“云南省名中医”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云南省名中医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取消云南省名中医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云南省名中医的。

第十五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或公示期因存在不得申报事项被提出异议并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单位下一届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云南省国医名师、云南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及《云南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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