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决策民主化,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8月21日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立法草案,涉及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因此,《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包括:
(一)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新增行政处罚及相关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的组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组织《条例(草案)》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3年7月20日,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3年8月10日,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及旁听人等事项。
2023年8月15日前,将《条例(草案)》、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在《关于举行〈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规定的期限内,共有27名社会各界人士报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充分考虑代表的工作性质、男女比例、职业分布、区域分布等因素,从27名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代表15人、听证旁听人12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14:30-16:50,《条例(草案)》听证会在昆明官渡大酒店5楼芙蓉阁举行。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巡视员白松,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产业发展处副处长郑春龙,听证监察人为云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第一纪检监察室一级主任科员孙自彬,听证委员为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李焱、云南省疾控中心爱卫/基公卫中心主任冯琳、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爱卫办三级主任科员马丹妮,听证记录人为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孙丽。
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条例(草案)》起草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5人,实到听证代表15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旁听人12人。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事项。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对《条例(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提问并发表意见建议。
6.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进行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12.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记录进行审阅并核实签字。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15名代表都做了充分准备,紧扣《条例(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总体认为《条例(草案)》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普及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位代表共提出54条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主要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工作要求
听证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内容;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工作要求;界定爱国卫生工作的概念。
(二)关于爱国卫生管理体制机制
听证代表建议:明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在职责中增加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相关活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三)关于环境卫生治理
听证代表建议:规范关于待建、拆建等建筑工地的表述;完善厕所革命相关内容,调整条款顺序,增加农村户厕粪污治理的内容;修改完善饮用水相关条款的表述内容;按照餐饮行业的规范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对餐饮行业及从业人员的要求。
(四)关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听证代表建议:规范健康教育专有名词表述;增加健康中国战略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单位和各级学校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的主体;加大控制吸烟、禁止吸烟的力度;调整吸烟区设置的技术指导主体;优化控制吸烟、禁止吸烟相关条款内容。
(五)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听证代表建议:规范病媒生物防制相关条款的表述;建立畅通居民咨询病媒生物防制信息的渠道。
(六)关于监督考核
听证代表建议:界定邀请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的人员范围。
(七)关于法律责任
听证代表建议:调整罚则顺序与条款内容相对应;明确违反生活饮用水相关条款的罚则;精简优化罚则表述;扩大违反病媒生物防制有关条款适用主体范围;优化重点场所违反条款规定罚则的表述;修改或者删除兜底条款内容。
(八)其他建议
听证代表建议:删除附则中的名词定义;修改完善条款中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相关内容;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和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四、听证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听证代表提出的54条意见建议,逐条逐项进行研究分析,并拟对《条例(草案)》进行相应修改。
(一)完全采纳的意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文字表述精确性和规范性的意见,已认真进行了修改;对完善立法目的意见,在内容中增加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对增加相关主体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意见,在第二十七条增加有关单位和学校为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的主体,以部门发文的方式细化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对修改完善饮用水相关条款的表述内容的意见,已修改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表述;对调整吸烟区设置技术指导部门的意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规范设置吸烟区;对建立畅通居民咨询病媒生物防制信息渠道的意见,在第三十八条增加相关内容;对界定邀请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的人员范围,在第五十四条增加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表述。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增加农村户厕粪污治理、强化餐饮行业管理、控制吸烟和重点场所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部分采纳,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意见。对听证代表提出的调整罚则顺序与条款内容相对应;明确违反生活饮用水相关条款的罚则;精简优化罚则表述;扩大违反病媒生物防制有关条款适用主体范围;优化重点场所违反条款规定罚则的表述;修改或者删除兜底条款等意见建议,将与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