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来源:药政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2-25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将《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为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联系,联系电话0871-67172679,电子邮箱:ynyzc@qq.com。

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和国家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拟建设一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推进云南省药学服务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临床药学服务和转化研究的高地,以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药学服务创新发展,推进全省药学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同质化”,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形成一批在药学服务、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等方面全方位发展,综合整体实力达到省内领先、西部地区同类学科居前列的具有云南特色的临床药学中心,以搭建专业化的临床药学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临床药学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重点组织开展高质量的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开展药学创新技术的研究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拟订合理用药技术规范,开展基层药师的技术培训,优化药学服务模式,建立有效的技术推广机制,指导和提升基层药师药学服务能力为主要内容,逐步形成优势与特色相互支撑,技术与学术相互依托,质量与效益相互促进的学科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合理用药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在全省拟遴选建设不少于5个,其中建设单位不少于3个,培育单位不少于2个。

二、设置原则

“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的设置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划,医疗机构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推荐,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设置省级临床药学中心是发展药学优势学科,不突破设置临床药学中心单位现有编制和内设机构数。

(一)坚持“选优扶强、学科交融、保证质量、区域统筹”的原则;

(二)坚持发展药学服务、药物临床监测应用评价和创新转化的原则;

(三)坚持区域辐射引领、逐级带动、同质化发展的原则。

三、申报范围

(一)学科专业范围:药学。

(二)建设单位申报范围:全省三甲医院(州市级以上),

建设单位分中心申报范围: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培育单位申报范围:全省二甲及以上医院(县市区级);

培育单位分中心申报范围:全省二级及以下医院(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申报条件

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单位统筹本单位相关学科进行申报,申报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的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含分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科水平

建设单位:药学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在服务质量、技术和学术水平处于我省领先地位,特色突出,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能力。

培育单位:药学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在服务质量、技术和学术水平处于我省先进地位,特色突出,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能力。

(二)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药学学科总体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每百张病床药师人数、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处方前置审核比例、药学查房、药物重整、治疗药物监测(TDM)、药学门诊服务等主要药学技术指标中部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至少2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药事管理或药学服务项目,并初步形成2至3项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专业技术。

培育单位:药学学科总体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每百张病床药师人数、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处方前置审核比例、治疗药物监测(TDM)、药学查房、药物重整、药学门诊服务等主要药学技术指标中部分达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至少1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药事管理或药学服务项目,并初步形成1至2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

(三)科研工作

建设单位:具备开展药学学科技术创新、研发及引进的基础,有引领药学学科前沿发展的2个及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支撑,研究水平处于省内领先;相关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培育单位:具备开展药学学科技术创新及引进的基础,有引领药学学科发展的1个及以上稳定的特色研究方向,每个特色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有省级或校级项目支撑,研究水平处于省内先进;相关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教学工作

建设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2条:申报单位是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已承担医学院校教学任务;是国家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并已承担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是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近5年成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培育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1条:申报单位是医学院校实习医院、并已承担医学院校教学任务;是国家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并已承担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是省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近5年成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人才队伍

建设单位:药学学术和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团队年龄、专业、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医疗、科研、教学整体水平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培育单位:药学学术和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团队年龄、专业、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医疗、科研、教学整体水平较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六)支撑条件:建设及培育单位均应有与本中心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等条件;有可供用于药学学科科研的实验室条件和能满足药学学科建设的信息系统;有管理组织机构和专门负责的职能部门,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

(七)分中心条件:分中心应具备参与开展相关工作的支撑条件,药学服务、科研及教学水平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具备与开展相关工作的学科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八)截止申报当年的近3年内,申报学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分中心:

1.在医德医风、科学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申报单位及纪检部门提供意见。

五、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申报时间,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培育单位/分中心)申报书》,经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照申报“临床药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分,专家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基础条件评分占总得分的60%(建设单位基础条件遴选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培育单位详见附件2),现场答辩评分占总得分的40%(现场答辩遴选指标体系见附件4)。分中心遴选工作由专家对申报单位基础条件(分中心基础条件遴选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进行评分,无需进行现场答辩。遴选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我省实际组织专家调整完善。

最后,由专家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临床药学中心的建设单位/培育单位及其分中心建议名单及评审意见。

(三)临床药学中心专家评审建议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培育单位/分中心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同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培育单位/分中心名单。

六、建设与管理

(一)经审核批准建设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定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包括学科发展方向、主要研究方向、药学服务、科学研究、教学、学术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现状以及发展目标和建设措施。

(二)经审核批准建设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自建设名单公布一个月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建设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单位及学科带头人共同签章生效,作为建设与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分中心建设单位与牵头单位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作为牵头单位考核分中心的重要依据。

(三)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三年,建设周期结束,每个中心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学科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处方/医嘱前置审核、药学查房、药学门诊、多学科会诊、长处方药学管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等临床药学服务水平省内领先、在西部地区同类学科中居前列、国内先进。

2. 围绕9类重点药品(抗菌药物、基本药物、重点监控药品、抗肿瘤药物、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短缺药品、毒麻精放药品、高危药品)合理应用为核心,组织制定药学服务规范、评价细则、完善服务标准;通过国家、省级监测网络建设,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重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型、适宜性、可及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

3. 以药学学科新技术创新为核心,形成3个及以上的稳定、具有鲜明特色、优势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1个研究方向总体水平达到西部地区领先水平,有较强的相关学科支撑,有组织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和条件。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研究项目有新突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立项数1项以上。成果推广运用并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 完善药学信息体系建设,逐步建成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并依托监测系统,建设重点管理药品药学质控中心,辐射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学科的建设发展,开展基层合理用药指导与评价,帮扶基层药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带动全省药学学科的快速发展。

5. 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在线审核处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创新药学服务模式,提高药学服务效率。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处方前置审核系统,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预警并实施拦截。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开展送药上门、院开店取、院开店煎、院开店送等便民服务。

6.牵头单位需指导分中心开展药学服务、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等工作,建成临床药学省级培训基地,有效提升分中心药学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并逐步扩大基层培训范围,帮助分中心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7.建设周期结束,分中心应与不少于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药学服务对口帮扶关系。应达到的其他基本要求,由牵头单位围绕药学服务、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等工作制定。

(四)“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培育单位建设周期三年,建设周期结束,每个中心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学科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全面开展处方/医嘱前置审核、药学查房、药学门诊、多学科会诊、长处方药学管理临床药学服务,服务水平在同级同类医院中居前列。

2.建立健全9类重点药品(抗菌药物、基本药物、重点监控药品、抗肿瘤药物、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短缺药品、毒麻精放药品、高危药品)使用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

3.研究探索药学学科新技术、临床药学服务有效模式。

4.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在线审核处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创新药学服务模式,提高药学服务效率。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处方前置审核系统,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预警并实施拦截。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开展送药上门、院开店取、院开店煎、院开店送等便民服务。

5.指导分中心开展药学服务、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建成临床药学省级培训基地,有效提升分中心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并逐步扩大基层培训范围,帮助分中心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6.建设周期结束,分中心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由牵头单位围绕药学服务、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等工作制定。

(五)“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实行省卫生健康委、建设单位和药学中心三级管理。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和药学中心负责人为目标责任人,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负有主要责任。

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并全面指导建设工作,委托专家委员会指导学科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2.“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单位是“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任务书要求,加强建设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管,择优选配药学中心负责人,按要求落实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发展规划、建设指标、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给予倾斜与扶持,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3.“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各项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和任务,不断加强管理与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4.“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指导专家的作用,充分依托省内外一流专家的智库优势,在发展规划、药学服务技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联系和指导,高起点开展“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5.分中心建设单位领导和建设学科带头人是分中心的目标责任人,分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建设任务书,并接受牵头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七、管理与考核

(一)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末验收。

(二)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专家委员会,根据任务书和“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考核评估指标。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应按要求填报年度建设情况。

(三)年度考核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统一组织进行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要求和填报的年度建设信息,对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达不到年度计划要求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采取限期整改或终止建设任务,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中期考核采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信息和现场核实的建设资料成果、检查配套政策、查验场地设备、核实经费使用情况,形成评价结果。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建设任务,撤销建设资格。

(五)终末验收采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对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

(六)终末验收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形成建设的综合评分结果,对建设成绩进行总体排名,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进行挂牌、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终末验收视为不合格:

1.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

4.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5.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6.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医学伦理相关规定的。

(八)对分中心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末验收考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

(九)“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临床药学中心(依托单位)”。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省级临床药学中心”资格。

(十)建立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工作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定期通报各中心建设推进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八、经费管理

(一)“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经费由省级财政、各建设承担单位筹集和投入。列入建设计划的“省级临床药学中心”根据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使用年度计划,经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省级临床药学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

(二)“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建设期满后,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省级临床药学中心”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需出具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四)“省级临床药学中心”各分中心建设单位的经费分配由牵头单位提出,列入任务书,由牵头单位负责分中心的建设工作进度和经费执行管理。

 

附件:1.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基础条件遴选指标体系(试行)

   2.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基础条件遴选指标体系(试行)

   3.云南省临床药学中心基础条件遴选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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