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 助推健康云南建设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建办)       发布时间:2020-08-26 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6月,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三十条措施》)。

《三十条措施》以问题为导向,以补齐短板、强化弱项、提升能力为目标,针对当前云南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全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的现状,提出解决措施,为健康云南建设提供关键支撑,为补齐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短板弱项提供政策保障

为解决执业医师总量不足问题,深化医教协同,提高临床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补齐执业医师缺口,扩大执业医师数量。畅通人才引进渠道,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放宽开考比例,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行考察招聘。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挖掘发现、引进“候鸟”人才。优化编制和岗位管理,建立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统筹使用制度,合理配置编制资源,重点用于补充执业医师。强化人才统筹使用,推行“县管乡用”,建立医疗卫生人才“下沉、流动、共享”的用人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

为解决高层次卫生人才缺乏问题,在全省遴选30个学科,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对每个学科投入1000万元,对帮助建设的省外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学科团队给予1000万元奖励补助,3年后学科实力达到西部地区前3位的给予1亿元奖励补助。在州市打造临床医学分中心,实现人才培养向基层延伸。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从国外、省外引进1名博士、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医疗卫生机构3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扩大医疗卫生人才在“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项目中的入选比例,对遴选为医学领军人才、医学学科带头人、医学后备人才的给予补助。统筹人才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区各单位统筹制定人才引进、培养的奖励政策,允许县级及以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按医疗服务收入5%—10%的比例安排人才发展保障经费。

为公共卫生队伍不稳定问题,完善人员配备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服务范围和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出台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州(市)级、县级分别分别建成50人、30人的卫生应急队;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人员配备,独立传染病医院按照每床位不低于1.4人、非独立传染病医院(院区)和县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每床位不低于0.8人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各级财政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全额保障,并对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等支出予以足额保障。健全公共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有序推动公共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为解决基层卫生队伍待遇偏低问题,优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落实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中级职称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生活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业务收支结余为正数的,在提取不高于当年医疗收入1%的医疗风险基金、10%左右的职工福利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服务的报酬。落实“全科医生津贴”,对全科医生按照每月30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平均500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为解决行业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公立医院班子成员薪酬水平挂钩。取消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经费总支出的比例限制,以公立医院上一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预留发展资金后,结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比例不低于结余的60%。每年遴选300名优秀医疗卫生人员,由省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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