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所属和联系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和《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标准指引、标准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适用范围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事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落实《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对于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对于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推进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在1-2年内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标准指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结合实际,优化公开内容和事项,抓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标准目录》共包括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58项,各地应按照事项内容予以全部公开。同时,可以根据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对“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等项目进行细化和完善,但不可以减少相应内容。
(二)各地在参照《标准目录》,进行补充和细化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标准指引》明确的事项和要求实施。
(三)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细化和完善后的《标准目录》需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对标要求、加强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地要加强对《标准指引》、《标准目录》的学习解读,对照要求,认真规范操作。要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五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地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建立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拓宽公开渠道和方式,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二)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工作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指导,定期听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每年度11月20日前各地要主动向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张 惠 0871-67195363
郭 法 0871-6719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