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一)医疗机构
核查重点为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是否为规范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二)医师
核查重点为医师资格信息、执业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三)护士
核查重点为护士执业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二、核查方式和修改、补录程序
(一)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机构的名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核准项目进行对照自查,并主动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对接及核查修改。确保名称规范、信息一致。
(二)医师
各医疗机构自查,并由核发其所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经核查确定需进行信息修改和补录医师资格信息的,由所属县、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1998年经原云南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其资格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资格信息核查补录。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其资格信息由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州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医考中心进行信息的修改和补录。
(三)护士
各医疗机构自查,并由核发其所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核查。经核查确定需进行信息修改和补录的,护士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前的由所属县、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进行核查补录其护士资格信息。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
(一)明确责任主体,专人负责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此次信息核查、修改、补录的第一责任主体。
2.各机构要成立以院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核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次核查工作,对本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和执业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护士信息进行逐一核查确认,将经医师和护士本人签字的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确认表(附表1)、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确认表(附表2)以及核查情况和修改、补录汇总表(附表3-7)等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及审核、汇总上报。
(二)成立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审核机构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有关处室和部门人员组成的信息核查管理工作组和专家审核组,负责所属机构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工作及核查中发现的信息修改、补录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2.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医政医管局、人事处、行政审批处、中医发展处、基层处、妇幼处、法规处、综合监督处等处室局组成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组,负责全省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工作和核查中发现的信息修改、补录及上报等工作。同时抽调有关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审核专家组,负责对各州市和省属各单位上报的医师、护士信息修改、补录材料进行审核、补录及上报。
(三)明确时间节点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主动与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接,获取本机构注册医师、注册护士有关信息,并于11月5日前将本机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信息清理情况、附表1-5和个人补录、修改申请表及支撑材料等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州市级所属机构的有关表格及材料直接报州市级卫生健康委;省级直属和联系单位的有关表格及材料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所属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内的实际注册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并于11月12日前将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信息核查情况、附表3-5及有关个人信息修改、补录材料等报所属州市卫生健康委。
3.州市级卫生健康委。应按照所属医疗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系统内的实际注册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并于11月19日前以委红头文件将所辖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信息核查情况、附表3-5及有关个人信息修改、补录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责任明确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所属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核实和督促,确保提交资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工作,确保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工作,并督促电子化注册信息存在错误和缺失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申请修改或补录。要发挥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核查工作,按要求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二)按工作要求、工作时限开展工作
1.本次信息更正及补录重点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系统中的信息,采取集中审核办理的方式,逾期不再受理。对于在注册系统中但未激活的医师注册信息可在附表1的备注栏进行备注说明。逾期或因机构未通知到医师、护士本人,造成的问题和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2.在本次信息核查修改工作中,医师及护士有关证书上的身份证号应统一修改为本人的18位身份证号。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此次信息修改和补录上报工作为契机,对尚未进行电子化注册的机构、人员逐一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我省电子化注册工作。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及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此项工作严谨顺利完成。对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或因所在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疏忽造成的虚假信息修改和补录,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审核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材料收取
省级直属和联系单位、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表格及材料请按时限要求专人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及电话:朱怡璇/车学继 0871-67195122/67195127。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503室。
委内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行政审批处:高莹莹/陈秀辉 0871—67150223 /65164159
人事处:孙彬 0871—67155263
中医发展处:申时东 0871-67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