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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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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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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2-09 17:18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来源: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发布时间:2019-12-09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委所属和联系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9〕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是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有力举措,是防控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学习贯彻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通报和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共同履行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流程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医生在诊疗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诊断(包括疑似诊断等)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发现聚集性病例时(2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症状,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研判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根据辖区内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监测报告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宣传力度,督促各级医疗机构熟练掌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事项、报告规范、报告流程等内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单位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就报告流程、报告注意事项、报告系统操作、报告疾病种类、病例信息审核等内容进行全面培训和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将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报告流程、报告疾病种类等核心信息上墙,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避免人员更替出现断档现象。同时,应组织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积极配合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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