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机构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19-12-03
名  称
云南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
云卫财务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12-03 14:47
云南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9-12-03 14:4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保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开组〔2019〕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要求,为推动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保局、扶贫办联合制定了《云南省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开组〔2019〕17号),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以县医院能力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主攻方向,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推进县乡村医疗机构达标,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工作标准为: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退出机制的通知》(云厅字〔2019〕31号)中贫困退出基本医疗标准,以及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退出标准和脱贫成果巩固要求指标说明的通知》(云开组(2019)9号)中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

二、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

(一)加大支持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纳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符合条件的规划储备项目,在安排项目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县、贫困县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力争将“十二五”以来未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贫困县县级医院纳入建设规划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和统筹整合中央省、州、县和医疗机构资金,加快实施县级公立医院提质达标晋级行动计划和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危重儿童及新生儿等五大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到2020年,90%的县、市、区均有1所公立医院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实现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大病不出县的目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配合;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医政医管局、中医医管处、妇幼处分别负责)

(二)强化对口帮扶。进一步明确三级医院帮扶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对88个贫困县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帮扶全覆盖,采取“组团式”支援的方式,选派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受援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帮扶团队不少于5人(中医医院可选派3人),帮扶1年的驻点帮扶时间不少于240天,帮扶半年的驻点帮扶时间不少于120天。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针对迪庆州、怒江州、昭通市、会泽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昭阳区和澜沧县在对口帮扶的基础上,安排省、州市三级医院牵头组团式帮扶州市、县区医院。帮助贫困县县级医院加强针对当地疾病谱的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能力。(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中医医管处、妇幼处分别负责)

(三)推进远程医疗。实现贫困县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逐步推进“下级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医疗服务,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通过远程会诊、查房、示教、培训等形式,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加快制定和完善远程医疗收费标准和报销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医保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规划处、财务处、中医医管处分别负责)

三、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

(四)加强县乡村人员培养培训。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继续为贫困地区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全面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问题。鼓励各州市县继续开展面向村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积极组织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历提升工程,到2022 年底,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在职在编中专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达到中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达到大专学历;所有在岗55 周岁以下乡村医生基本达到中专以上学历。(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机关党委(人事处)、基层处分别负责)

(五)统筹使用县域卫生人力资源。通过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一批、县聘县管乡用和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一批、县乡医共体内调剂或柔性流动、县内调动等方式,解决乡镇卫生院无合格医生问题。按照《关于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云卫办基层发〔2019〕3号)要求,实施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确保村卫生室达到至少有1名以上合格医生,并保持稳定。(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党委(人事处)、基层处、科教处分别负责)

(六)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机构、业务、人员、药械、信息、财务、绩效考核统一管理。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建立乡镇卫生院定点帮扶村卫生室、新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村医生定期到乡镇卫生院跟班见学等制度,加强乡村医生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绩效,逐步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分别牵头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机关党委(人事处)、财务处、体改处分别负责)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推进县乡村医疗机构达标建设。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健康扶贫突出问题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9〕1号)要求,确保全省88个贫困县中未达标的2个村卫生室、181个乡镇卫生院、4个县级医院到2019年底前全部达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填平补齐、按需配备”的原则,为乡镇卫生院配备数字化DR、彩色超声多普勒、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机、全自动尿液分析仪等所需设备,补齐乡镇卫生院设备标准化建设短板。推进乡镇卫生院慢病管理中心和心脑血管救治站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危急重症患者救治和慢性病管理能力。到2020年,力争实现所有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都建成心脑血管救治站,所有乡镇卫生院建成慢病管理中心。因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通过设置临时医疗点,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医政医管局、规划处、财务处、疾控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贫困地区疾病综合防控

(八)全面落实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攻坚行动。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9〕5 号),做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等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开展现症病人分类救治。并积极推进迪庆州、怒江州河仁慈善基金会等健康扶贫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防艾处、宣传处分别负责)

(九)全面落实贫困地区健康促进攻坚行动。按照省卫健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云卫宣传发〔2019〕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居民健康教育全覆盖,省、州(市)、县(市、区)各级建成健康教育骨干队伍并实现培训全覆盖,50%的县(市、区)中小学校达到健康促进学校标准,各州(市)贫困县(市、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或较2018年提高6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疾控局分别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明确职责分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负责结合本省健康扶贫实际,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标准并推动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分类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考核;医保部门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扶贫的投入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医保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健康扶贫办牵头,各处室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大投入支持。省级、州市级财政对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予以倾斜支持。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为同级财政责任。县级财政要落实投入责任。负责县乡村医疗机构设施建设、配备基本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对于服务人口较少、按照现有渠道和补助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村卫生室,县级财政给予增加保障,对编制较少、聘用人员较多、公共卫生任务较重的,县级财政对聘用人员工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认真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10号)规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政策,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贫困县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统筹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深度贫困县卫生能力建设、医改补助、城乡居民公共卫生、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金,全面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鼓励各类公益基金、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医保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牵头,各处室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附件:云南省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附件

云南省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一、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严格按照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退出标准和脱贫成果巩固要求指标说明的通知》(云开组(2019)9号)中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 三个一”。

1.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靠近或隶属于州市级行政区的贫困县,州市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单独设立县级医院。

2.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

3.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二)医疗技术人员“ 三合格”。

1.每个县医院至少有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至少配备0.4名护士)。

2.每个乡镇卫生院注册全科医生或者执业医师不低于1名。

3. 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人员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

1.贫困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并达到二级医院基本标准。住院床位最低不少于100 张。业务用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或者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m2。设备配置。设备配置至少有给氧装置、呼吸机、B超、X光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麻醉机、胃镜、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显微镜、离心机、钢纳氯分析仪、尿分析仪、高压灭菌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2.贫困县每个乡镇卫生院设有床位10 张以上(县城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可不设床位)。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20 张床位及以下, 建筑面积达到300-1100m2,21-99 张床位,每增设l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m2。100 张床位及以上,每增设l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5m2。设备设施配置至少有急诊抢救箱、氧气瓶、切开缝合包、心电图机、生化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显微镜、B超、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新生儿体重计、电冰箱、身高体重计、担架车、高压灭菌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设备。中心乡镇卫生院配有救护车。科室设置。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内(儿)科、中医科、门急诊(抢救)室、计划生育科等临床科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医技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

3.贫困县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建筑面积60m2以上(含60 m2),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至少配备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诊查床等基本医疗设备。

二、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

备注: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20 张床位及以下, 建筑面积达到300-1100m2;21-99 张床位,每增设l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m2(建筑面积(m2)=300m2+(编制床位-20)×50m2);100 张床位及以上,每增设l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5m2(建筑面积(m2)=300m2+(99-20)×50+(编制床位-99)×55m2)。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