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云南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医政医管局       发布时间:2019-11-13 16:4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要求,为做好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下放审批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117



云南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护士执业证书错误信息修改、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注销注册等。

第三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护士执业证书错误信息修改、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注销注册等)由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发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发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县区级发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

(一)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的证明;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未在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的;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1份(附表1);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护理临床培训及考核证明(附表2);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表3);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9.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按重新注册申请办理。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由个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审核上报至所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申请者,所在机构需填写并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护士执业注册集体申请汇总表(附表7)。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对个人申请者当场作出决定颁发证书,对集体申请者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二)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1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对个人申请者当场作出决定颁发证书,对集体申请者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变更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

1.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不需办理变更。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的,应由其拟执业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并报部队管理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请重新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3.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执业注册的。

(二)所需材料

1.按首次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表2);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对个人申请者当场作出决定颁发证书,对集体申请者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证书。

 

第三章  信息修改、补办及注销

第十条  申请信息修改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证书》信息出现错误的。

(二)所需材料

1.护士信息修改申请表1份(附表4);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需修改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对个人申请者当场作出决定颁发证书,对集体申请者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办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者。

(二)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证补办申请表1份(附表5);

2.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对个人申请者当场作出决定颁发证书,对集体申请者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个人申请注销执业注册。

(二)所需材料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6);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关材料;

4.委托申请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注销注册实行当场办结。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护士注册工作,审核合格的给予注册发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应使用《云南省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第十八条  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相关工作中,需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文件材料,如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则使用共享获取信息,无需申请人再次提供。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1220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附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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