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医政医管处 发布时间:2018-01-03 16:38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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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管医院,省卫监局、省医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核定备案工作,并将核定备案汇总表(附件1)、核定情况一览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省级审批发证医疗机构由省卫监局负责备案及上报。
二、原持有《云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的核定备案,以确定其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三、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监局按通知要求,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按标准进行核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地要加强对美容主诊医师的核定备案管理工作,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31日、12月31日前将新核定备案的美容主诊医师情况统计上报委医政医管处(填报附件1、2)。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温 锐
联系电话:0871-67195257 / 67195120(F)
附件:1. 美容主诊医师核定备案汇总表
2. 美容主诊医师核定情况一览表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