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性病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相关单位:
为指导和推进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我委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性病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性病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7月9日
附件
云南省性病防治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和《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省性病防治工作,控制性病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性传播疾病包括我国列入重点防治和监测的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常见性传播疾病中的阴道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生殖道念珠菌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依照国家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云南省第四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分级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将性病防治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与艾滋病防治整合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规范开展性病诊疗,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性病流行。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效果指标
(1)15-49岁人口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城市居民达90%,农村居民达80%,流动人口达85%,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达95%。
(2)全省梅毒总报告发病率控制在40/10万以内,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平稳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3)淋病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内。
2.工作措施指标
(1)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90%。
(2)疫情发现机构性病疫情报告率达95%,及时率达98%;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分别达95%、95%和90%;梅毒重复报告率小于5%。
(3)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比例达90%,性病患者获得规范化诊疗的比例达90%;性病门诊为就诊者提供安全套的比例达100%。
(4)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有效转诊服务比例达95%。
(5)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95%;感染梅毒孕产妇治疗比例达95%,所生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抗原检测率达95%,所生婴儿规范诊疗比例达95%、1年随访率达85%。
(6)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90%;暗娼最近1个月商业性行为坚持使用安全套比例达90%,男男性行为人群最近1个月坚持使用安全套比例达80%。
3.质量控制指标
(1)每个县至少建立1家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示范门诊年度质控考核参加率、合格率达到100%。
(2)性病诊疗机构年度性病质量控制考核参加率、合格率分别达90%、95%。
(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妇幼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加年度省级梅毒实验室能力验证,参加率、合格率达100%。
(4)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参加国家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参加率、合格率达90%。
(5)省级淋球菌耐药监测点年度任务完成率达95%。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预防艾滋病宣教工作充分整合,有效利用基本公卫项目健康教育包和健康素养项目开展性病宣传教育,积极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手机等媒体,组织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结合年度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方案和问卷见附件1)。
基层社区负责对流动人口、少数民族、青少年、育龄妇女、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防治宣传信息见附件2)和100%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行为干预中,强化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等高危人群性病防治知识和危害的宣传教育;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相关科室(皮性科、泌尿科、妇产科、肛肠科等)在日常接诊工作中对性病就诊者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并发放性病干预服务包。
(二)监测检测
1.建立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网络
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及其建筑、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在满足实验室管理要求和保证生物安全的条件下,检测实验室可共享空间和设备,但应避免交叉污染。
(1)性病中心实验室
各级性病中心实验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开展本机构性病检测和质量控制工作外,还承担辖区性病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性病检测实验室备案、组织质量考核、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支持等。
(2)性病检测实验室
共分为三级,配置条件见附件3。
①一级性病检测实验室
A.开展的检测项目: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
B.工作职责:规范开展梅毒检测,参加同级和上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组织的性病检测实验室室间质评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组织的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参与本地区性病防治工作,协助中心实验室收集标本及相关信息。
②二级性病检测实验室
A.开展的检测项目: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涂片染色镜检和分离培养及氧化酶实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免疫层析法或ELISA法或DFA抗原检测或衣原体核酸检测,湿片法或染色镜检或培养法检测阴道滴虫病,10%KOH 湿片或染色镜检或培养法检测生殖器念珠菌病,线索细胞镜检检测细菌性阴道病。
B.工作职责:除完成一级性病检测实验室工作职责外,还应具备开展二级性病检测实验配置要求的性病诊断试验能力,配合省级中心实验室收集淋球菌菌株用于云南省淋球菌耐药监测。
③三级性病检测实验室
A.开展的检测项目:除开展二级实验室要求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开展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病原体核酸检测,淋球菌全自动细菌鉴定仪检测或糖发酵试验及核酸检测,衣原体核酸检测,生殖器疱疹ELISA抗体检测或DFA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
B.工作职责:除完成二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职责外,还应具备开展三级性病检测实验室配置要求的性病诊断试验能力,开展有关性病实验诊断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3)性病实验室的管理
全省性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和备案制。各级性病检测实验室应根据防治要求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级实验室向县(市、区)级备案,二级实验室向州(市)级备案,三级实验室向省级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4。
各性病检测实验室应积极参加同级和上级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质量考核、现场督导和培训。
2.疫情监测
(1)疫情报告
①报告病例种类和标准
性病疫情报告病种为: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性病报告病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为最新诊断的性病病例,即首诊病例,第一次诊断的病例(在本病程内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前,在本院从未诊断过,本次由有诊断能力,并接受过培训的临床医生作出诊断)。
B.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最新性病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WS 268-2007)、梅毒诊断(WS 273-2018)、尖锐湿疣诊断(WS/T 235-2016)、生殖器疱疹诊断(WS/T 236-2017)、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WS/T 513-2016)。
②报告内容
以上五种性病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最新性病诊断标准(附件5)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③报告要求
疫情报告单位严格按照《传染病信息管理规范(2015版)》(见附件6)以及《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隐性梅毒疫情报告的通知》(云疾控发〔2017〕152号)要求进行性病疫情报告,报告单位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查重工作,发现重报病例及时进行订正。
(2)性病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
各级性病监测管理机构要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按照《云南省性病监测方案(试行)》定期开展性病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中性病的流行水平、流行趋势以及各种影响因素。监测人群可包括男性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吸毒者、男男性行为者、嫖客、青年学生、孕产妇、流动人口等。
鉴于近年来梅毒、淋病疫情呈现上升的趋势,各地应积极组织开展梅毒、淋病感染及危险因素专项调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针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和性病门诊就诊者等开展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现况调查,为防控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淋球菌耐药监测工作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淋病实验室检测及药物敏感性检测能力调查,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国家耐药主动监测网络,并逐步开展淋球菌耐药监测工作。
(4)性病筛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根据国家要求,各级性病实验室应按季度填报《各类人群梅毒筛查报表》(附件7),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级汇总后于25日前网络录入到全国性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自愿咨询检测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者、性病就诊者、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等的梅毒检测数据,指导当地性病防治工作。
(5)性病疫情分析和上报
根据国家要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完成疫情分析和工作总结,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5日前上报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综合干预
1.高危人群行为干预
(1)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充分依托社会组织、同伴骨干和性病门诊,针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性病门诊就诊者等高危人群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咨询、安全套推广、艾滋病性病检测治疗和转介等干预服务。当地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应按要求参与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工作。
(2)性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在提供临床服务的同时,应对性病就诊者发放“干预服务包”(服务包内包含性病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要点、性病治疗的注意事项和转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安全套等相关资料和物品),并做好登记(见附件8),每月将发放情况报属地县(市、区)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2.性病病例的发现、告知及转介
(1)检测人群
①高危人群动员检测:结合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高危人群提供梅毒、淋病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等性病检查、咨询和转介治疗服务。
②重点人群免费检测:根据有关规定为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自愿咨询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者免费提供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和转介治疗服务。
③医务人员提供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就诊者、临床疑似患者、有高危行为的就诊者主动提供梅毒筛查服务。
(2)检测结果告知、转介
首诊医师应按要求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性病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
不具备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应建立会诊(本院非性病诊疗科室请性病诊疗科室对疑似性病病例的病情作出诊断及提出治疗方案)或有效转诊(本院非性病诊疗科室将疑似性病病例转介到性病诊疗科室进行诊疗,或不具备性病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将疑似性病病例转介到有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诊疗)制度,确保性病的归口正确诊断和有效治疗,同时,应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梅毒诊疗工作的通知》(云卫防艾综合发〔2012〕1号)要求,填写转介通知单(附件9),并跟踪落实病人转介到位情况,成功转介者由接收医院反馈转介回执。
各医疗机构检测发现的梅毒孕产妇(包括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结果均阳性的孕产妇和仅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孕产妇)应全部成功转介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疗和随访。
(3)性伴溯源调查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针对确诊的性病患者,在为其提供规范诊疗的同时,应填写性伴通知卡(附件10),由患者本人或征得其同意后由医生动员其所有性伴到医疗机构接受性病的相关咨询、检测和诊疗。如性伴检测结果为阳性,则继续开展第二层性伴的动员检测,直到其性病检测结果为阴性方才停止(具体溯源流程见附件11)。如果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临床医生则根据《HIV接触者溯源及咨询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相关要求,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性伴挖掘和HIV咨询检测工作。
(四)临床诊疗
1.梅毒定点治疗机构
(1)根据各州(市)上报的梅毒定点治疗机构名单(附件12),全省梅毒定点治疗机构应积极接收各非梅毒定点治疗机构/科室转介的梅毒疑似患者,规范开展临床诊疗和疫情报告工作。
(2)为进一步提高梅毒治疗的可及性,各县(市、区)应在病例相对较多或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梅毒定点治疗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和职责》(附件13)要求,健全和完善医院相关条件后,确定为梅毒定点治疗机构,同时上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规范开展梅毒相关诊疗工作。
(3)梅毒定点治疗机构应满足一级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且必须开展梅毒血清学检测两类试验。
2.性病诊疗机构
性病诊疗机构是指开展性病检测和治疗的机构,包括公立机构中的性病专科门诊、皮肤性病医院、皮肤性病门诊部、综合医院皮肤性病科、妇科、泌尿科、男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私立(民营)机构中的私人性病诊所、民营综合医院皮肤性病科、妇科、泌尿科、民营男科医院、女子医院、妇科医院等,以上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工作。按照最新的国家常见性病推荐治疗方案(附件14),结合病人病情和临床表现采取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原则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性病诊疗机构应满足二级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3.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
为进一步提高县级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水平,2018年底以前,全省129个县(市、区),每县建立至少1家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按照《云南省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承担社区性病防治和技术指导工作。
4.预防梅毒母婴传播
按照《云南省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消除认证实施方案》、《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技术)方案(2015年版)》要求,对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及其配偶或性伴和所生儿童开展梅毒检测、治疗和随访工作,预防和消除梅毒母婴传播。
四、质量管理
(一)人员培训
每年各级医疗机构中从事性病诊疗、实验室检测或疫情报告的新入职人员,必须接受规范化性病诊疗相关业务的培训(包括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三级性病检测实验室及州(市)级性病诊疗师资的培训。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二级性病检测实验室及县(市、区)级性病诊疗师资的培训。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一级性病检测实验室及非性病诊疗机构的培训。
考试合格者授予培训合格证(模板见附件15),每满3年需到原培训机构接受复训,复训情况在培训合格证复训栏备注“培训时间及是否考核合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结合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对培训证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医务人员督促其及时参加培训。
(二)性病质控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省级性病防治质量控制中心,按照《云南省性病防治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全省性病防治质量控制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结果进行通报。
五、信息上报
各性病防治相关机构应将当年性病的相关综合防治信息填入《性病综合防治信息年度报表》(见附件16)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到辖区疾控中心, 1月15日前由辖区疾控中心汇总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省性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按信息系统要求实时上报。
六、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整合,明确各有关部门参与性病防治的职责,建立本行政区域性病转介网络,组织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性病防治工作方案》,多渠道筹资落实防治经费,定期组织督导、考核和评估。
2.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确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疾控中心或皮防所/站),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
3.按要求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组织成立本级性病防治专家组,按照《云南省性病防治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负责为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质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质控不合格且不进行整改的医疗机构进行查处。
6.每年组织辖区开展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7.组织辖区内各性病防治相关机构填报《性病综合防治信息年度报表》。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方案和计划。
2.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点和流行趋势。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工作。
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防治的培训、督导等工作。
7.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8.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仅开展梅毒筛查的非性病诊疗机构
指仅开展梅毒筛查的机构,如血站、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民营医院等。
(1)按要求开展梅毒筛查。
(2)对发现的疑似梅毒患者进行疑似结果告知、填写统一的转介单对疑似患者进行转介,收集转介回执。
(3)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督导培训。
(4)接受各级性病防治专家组的现场质控。
2.梅毒定点治疗机构
全省梅毒定点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构名单由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动态公布。
(1)确定本机构梅毒治疗科室和负责人。
(2)按要求配备临床医生、检验人员和疫情管理员,相关人员需有相关诊疗资质或接受过上级部门的培训,并按规定定期接受复训。
(3)按要求配备苄星青霉素或者普鲁卡因青霉素。
(4)接收非梅毒定点治疗机构转介的疑似梅毒患者,并按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梅毒诊疗和疫情报告。
(5)密切观察治疗者的情况,对患者进行治疗随访。
(6)对发生青霉素过敏的患者进行积极抢救治疗。
(7)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督导培训。
(8)不得泄露梅毒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9)接受本级及上级性病防治专家组的现场质控。
(10)对确诊的梅毒患者开展性伴侣溯源检测和治疗。
3.性病诊疗机构/科室
(1)除开展梅毒诊疗外,还可开展其他性病诊疗。
(2)配备性病治疗所需药物。
(3)按要求配备临床医生、检验人员和疫情管理员,相关人员需有相关诊疗资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培训和复训。
(4)接收其他机构转介来的疑似性病患者,并按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性病诊疗和完成疫情报告。
(5)密切观察治疗者的情况,对患者进行治疗随访。
(6)对发生治疗药物过敏的患者进行积极抢救治疗。
(7)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督导培训。
(8)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9)接受本级及上级性病防治专家组的现场质控。
(10)对确诊的性病患者开展性伴侣溯源检测和治疗。
4.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
(1)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按照规范化性病示范门诊工作内容、要求和流程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
(2)对性病就诊者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与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为高危人群提供性病防治、生殖健康外展服务等。
(3)承担辖区其他性病诊疗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4)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督导培训。
(5)接受本级及上级性病防治专家组的现场质控。
(6)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为结婚登记人群提供免费梅毒检测服务。
2.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执行首诊负责制,遵循知情不拒绝原则,按照《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技术)方案(2015年版)》检测流程要求,为每位首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梅毒检测服务;动员检测阳性孕产妇的配偶或性伴接受检测。
3.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辖区内梅毒感染孕产妇转介流程,做到“无缝链接”。
4.各级承担梅毒定点治疗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发现的所有梅毒感染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及其配偶或性伴和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诊疗服务、随访等。
(五)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且每年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检查内容包括一是诊疗机构资质和性病诊疗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资质以及疫情报告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二是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七、监督与评估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等。对不具备性病诊疗条件但仍继续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及时整改,必要时取消其性病诊疗资质。2020年开展性病防治效果评估。
八、保障措施
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已安排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各地应加强防治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的规范使用。省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力度。
本方案中涉及调查方案、表、卡和单据等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相关技术方案为准,并请登录www.yncdc.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