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改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现将《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63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改办 云南省发改委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保监局 云南省扶贫办
2016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