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中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不断提高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在中共云南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省卫生计生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抓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三)向省委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四)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
(五)从严对干部进行管理监督;
(六)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七)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中央和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党组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坚定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党组成员的工作,签发党组文件,对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年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向省纪委专题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执行党中央和省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党组要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障党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委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作出重大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2个以上备选方案。
(二)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基层和党外人士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需要由所属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决策方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批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多个处室局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先与有关处室局进行协商,并及时反映协商意见。对于情况不明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应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委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委党组会议由委办公室如实记录,对表决决定事项形成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省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落实或者由会议指定专人督办,并向党组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策前,按原决策执行。
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省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一)会议召开之前,由委机关党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民主生活会的相关事项要按规定于会前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三)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在委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测评。党组民主生活会后按要求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办一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委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
(一)党组书记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委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六章 改进作风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要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并经常与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交心谈心。改进调查研究。
第二十四条 改进文风会风。进一步压缩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解决问题的会。突出会议实效,各类会议发言要务求精炼,力戒空话、套话。精简文件,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没有实质内容或已有明确规定、已印发材料的党组成员讲话等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上级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不简单照抄照转。精简规范简报,简报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负责做好委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积极主动加强与外单位的协调联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党组成员要定期不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诉求。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委党组及党组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纪检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央、省委巡视组的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党组成员,应当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委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委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