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精神,针对2014年3月28日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独生子女界定
除《指导意见》规定的三种类形外,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亲生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将其中一个子女过继给其他亲属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养父母未生育过且只收养这一个子女的,该子女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但由其生父母抚养的其他子女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
(三)夫妇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该夫妇其中一方兄弟姐妹发生死亡,由其代为抚养监护侄子女的,其亲生(或收养)子女仍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二、关于单独再婚家庭
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三、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
对于2014年3月28日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夫妇,仍应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规定内容与《指导意见》同步施行,对于3月28日至发文之日期间符合本意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再婚夫妻,不再进行处理。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