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起我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对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准入审核,并以文件形式印发了技术审核结论。2016年起,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我省停止了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审核,改为对《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云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6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备案管理。
为使相关单位及人员便于了解2016年前已审核通过准予临床应用的在列限制类医疗技术,根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22号),现将我省2009-2015年间已审核通过的国家和我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在列医疗技术进行公告(详见附件)。请公告名单内的医疗机构及时申请办理技术的登记备案(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备注)。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告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
如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告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或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实名举报,我委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监督电话: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0871-65193187、65193465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0871-67195257、67195123
附件:云南省2009-2015年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情况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