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防艾办(局),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方案(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套发放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安全套发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
2017年 6月2日
云南省安全套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以下简称推套防艾工作)中安全套的规范发放和管理,确保全省推套防艾工作有效推进,根据《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方案(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套,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采购,免费提供给需求人群用于预防艾滋病所使用的橡胶安全套,或由提供住宿性质的场所(宾馆、酒店、饭店、培训中心、招待所、旅店等,以下简称住宿场所)、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KTV、按摩店、会所、酒吧、歌舞厅等,以下简称公共娱乐场所)及某些其他场所(美容发廊、出租屋等,以下简称其他场所)自行采购并有偿提供给需求人群用于预防艾滋病所使用的橡胶安全套。
第三条 安全套发放的管理机构为各级防艾办(局)、妇幼保健计生中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各级安全套发放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确保推套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安全套发放网点,一是指为各类人群提供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或感染者关怀救助的各级疾控、医疗、妇幼保健、中医院等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二是指提供安全套免费发放或有偿售卖服务的各类住宿、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非营业性)单位及其他场所;三是指临时发放点,即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防艾宣传教育时,发放免费安全套的单位(部门、机构)。
上述各类发放网点,负责做好本网点安全套发放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台账,做好安全套发放网点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部门、机构)应设置安全套发放窗口或发售设施、设备。
第五条 将免费安全套发放管理工作纳入防艾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级防艾办(局)负责免费安全套的采购供应。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免费安全套物资管理,要设立与安全套需求周转量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库房,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规范》《计划生育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台账(附表1),做好免费安全套仓储养护、分发调拨和质量管理。
第六条 健全完善推套防艾工作情况统计制度,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统计”原则,采取逐级管理,逐级填报的方式,以乡(镇)级为起报单位,分类填报相关报表,实行季度报表报送制度。(具体报送要求见表2-表4)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防艾机构(部门),负责对辖区各类住宿、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非营业性)单位和其他场所安全套提供情况进行统计,填写《住宿、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安全套摆放及发放(营销)情况统计表》(表2)、《流动人口免费安全套发放及临时性宣传发放情况统计表》(表3),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由乡(镇)卫生院报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本单位免费安全套发放情况的统计,填写《重点人群免费安全套发放统计表》(表4),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县(市、区)级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和咨询业务的疾控、医疗、中医等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免费安全套发放情况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填写《重点人群免费安全套发放统计表》,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报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防艾宣传教育时,发放免费安全套的单位(部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机构)临时免费安全套发放情况的统计,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填写《流动人口免费安全套发放及临时性宣传发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报同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第七条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本级机构或单位报送的《住宿、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安全套摆放及发放(营销)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免费安全套发放及临时性宣传发放情况统计表》、《重点人群免费安全套发放统计表》,并进行分析、汇总,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30日前,将上述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报本级防艾办(局)和上一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县级报送的《住宿、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安全套摆放及发放(营销)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免费安全套发放及临时性宣传发放情况统计表》、《重点人群免费安全套发放统计表》和本级《流动人口免费安全套发放及临时性宣传发放情况统计表》,并进行分析、汇总,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首月的10日前,将上述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报本级防艾办(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级防艾办(局)要做好推套防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套质量市场检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套质量监管,做好安全套质量保障工作;加强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把握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对未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力和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