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时间:2016-10-20 09:4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函〔2016〕972号),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取消药品加成,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主要是:原则上一是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二是由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三是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收入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服务、床位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快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要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政策“三合一”同步出台,同步实施。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增强公益性。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政府投入保障政策,切实增强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

(四)完善补偿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云财社〔2015〕11号),改革完善对县级公立医院经常性补助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由传统的按人员编制补助方式向按规划核定的人员总数和病床使用率补助、按定额补助、按购买服务补助等方式转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主任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各方代表组成,履行政府办医职责,负责章程制定、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对公立医院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和监督,厘清政府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

三、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一)编制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各县、市要遵循“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院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市可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药科,中医科或民族医药科床位不得低于医院床位总数的10%。

(二)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总规模和单体规模不合理增长。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超过3.3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医院单体规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严禁再扩大,并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

(三)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对超规划建设或自行举债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一)完善编制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实行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人才管理模式,按国办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的工作机制,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养的人员管理体制。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以核定的人员总量为基础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条件具备的地方新进人员可由医院根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进行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新近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职业年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逐步实现编制内外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同保障。

(三)建立体现公立医院医技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薪酬制度。医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待遇,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鼓励各地探索各种有效实现形式,根据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进一步激发广大医务人员活力。

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管控体系

(一)发挥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住院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大力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力争80%以上的县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二)强化监管,规范医生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检查管理,缩短平均住院日,开展处方点评分析、用药量排名分析,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严禁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六、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

(一)确定省级示范县。参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要求,按照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改革基础较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都要有代表等原则,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前期推进情况,省级选择曲靖市沾益县、玉溪市元江县、临沧市云县、普洱市澜沧县、保山市昌宁县、德宏州陇川县、楚雄州禄丰县、大理州祥云县、红河州河口县开展示范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在已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对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药品集中采购、分级诊疗、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政策文件要求,逐条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国家和省级层面提出具体要求的,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提出原则要求的,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细化实化,探索不同地区推进改革的方式方法。

(三)强化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指导。各示范县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谋划、抓部署、抓督察、抓落实。借鉴福建省三明市和江苏省启东市、安徽省天长市和青海省互助县等地改革经验,强化医疗、医保、医药的统筹管理。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到示范县开展督导检查,挖掘亮点、遴选典型、凝练模式。2017年上半年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全省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借鉴。省级财政按照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以奖代补经费支持示范县开展工作。

七、鼓励探索创新力求改革突破

鼓励各地根据国卫办体改函〔2016〕972号文件精神,在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上力求取得新突破。推动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经办管理,可进行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降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和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在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中执行“两票制”,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八、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机制

(一)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按照《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试行)》,将医院的公益性质、合理诊疗、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绩效水平等挂钩。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指标,引导医院健全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根据《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试行)》的规定,采取县级自评、州市考评、省级抽评等方式,对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服务人口、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奖惩。

(三)建立改革监测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制度,依据工作标准要求,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卫生财务年报数据、随机抽查数据等对医院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排序,认真分析医院改革成效、困难问题及成因,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各级政府。同时,加大对改革薄弱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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