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36号)
来源:医政医管处 发布时间:2016-09-28 19:22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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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卫生计生委,省级各有关医院,省级各相关学(协)会: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政发〔2014〕19号)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5〕3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我省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相关规定,我委不指定特定机构承担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第三方评价工作,由各项目单位根据我委关于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自行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为确保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第三方评价工作和验收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参与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专家,不再作为同一建设项目的验收专家。项目验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另行抽调验收专家,统一组织验收工作。专家不设资质限定。
三、自愿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应持有有效的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等),具备相应评价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有意愿承担评价工作的机构可于今年10月20日以前向我委进行申报。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的机构方可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
四、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评价方式和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要求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通知。
五、第三方评价工作接受我委和社会监督,如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评价资质,并进行严肃处理。
联 系 人:王方辉 温 锐
联系电话:0871-67195126 / 67195257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