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署2015年新农合工作
来源:农卫处       发布时间:2015-03-18 10:5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发《关于做好2015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2015年,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90元。统筹区域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不低于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5%,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住院报销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相对统一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标准,其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0元,补偿比例50%。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进一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

《通知》提出,以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为主,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州(市)级统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将新农合经办服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通道,加强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对接,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方便参合患者看病就医,最大限度减轻参合患者个人自付负担。

《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行以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床日付费为主,住院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省内跨地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针对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从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能力建设、严格定点管理等方面,健全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基金管理,并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开展州(市)级新农合统筹试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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