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发布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4-02-12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调整主要体现为: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四是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五是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倾向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同时增加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特殊人群。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2013年12月23日实施,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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