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尿毒症及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水平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3-05-10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5月2日,由云南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下发执行,此举将促使全省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通知》规定,尿毒症门诊和住院透析治疗,以及重性精神病住院治疗和社区康复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医院,医院不得额外再收取患者费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进行报销(含大病补充保险),其余10%个人自付,民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类别分别给予100%、70%、60%和50%补助,农村五保人员基本实现免费治疗。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补偿费用审核、结算和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尿毒症透析治疗救助工作方案》和《云南省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方案》规定的诊疗规范收治患者,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通知》同时明确指出,原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有关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待遇与文件不符的,统一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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