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3-03-07 14:47       浏览次数: 【字体:
    《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卫生法律证件,用于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成为了户籍机构进行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证据和凭证。自1996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签发工作存在随意性、监督管理不到位、签发内容不全、废证情况仍较突出等。为及时发现和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省切实采取措施,印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一是要求卫各级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高度重视,要从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保障母婴健康和严把人口管理政策关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坚决杜绝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不合格和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事件的发生。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省、跨地区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购买、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各有关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时,严禁收费。严禁伪制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不得盖其他印章或者骑缝章。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入库、出库、签发、换发、补发、保管、信息统计、行政报告以及医疗机构外出生签发等各个重要环节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三是开展督查,加强培训。要求各州(市)组织开展覆盖全部县(市、区)的专项督查,省卫生厅组织抽查。并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培训,确保有关政策、规范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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