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3-03-04 17:38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山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出台配套文件,积极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经费和编制,逐步建立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市政府出台《保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管理办法》和《保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意见》2个配套文件,市财政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经费按每年3万元给予补助,一般卫生院按2万元给予补助,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标准补助,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达720元以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不低于500元,并实行绩效管理。二是各县区按服务人口总数的1‰标准重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全市新增编制306人,并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返还,收支结余不低于60%用于事业发展,其余用于二次绩效考核分配,体现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三是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实现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统一管理,每个村卫生室配备观察床3—4张,设有诊察室、药房、注射室、留观室等工作室,满足了广大农民就地就近看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四是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建成医院管理系统,并完成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新农合住院费用在线审核和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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