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2-07-24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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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云南省已进入手足口病高发期。截至2012年7月5日,全省共报告手足口病病例29465例,较2011年同期上升4.02%;报告死亡病例6例,较2011年同期下降79.31%;报告重症病例374例,较2011年下降65.47%。病例主要集中在5岁以下的散居儿童和托幼儿童,占总发病数的88.84%。针对疫情,云南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一是加强疫情监测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发现的手足口病病例,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和处置,杜绝迟报和漏报。各级疾控中心加大对手足口病疫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对手足口病疫情和防控工作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和总结,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同事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做好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处置、风险评估等。
二是加强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治疗的原则,对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及时转诊到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集中救治;对手足口病普通轻型病例可在当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诊治。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完善医疗救治条件,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行为,努力提高早期识别重症病例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同时,加强医护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诊治技术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省卫生厅将结合全省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于7月下旬组织省级检查组对疫情高发、重症病例集中州(市)的重点县进行督导检查。
四是加强儿童集中场所防控工作。按照《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和小学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儿童集中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近期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已开始放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协调教育部门,组织辖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学后,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认真落实晨检、午检和因病缺课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一是加强疫情监测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发现的手足口病病例,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和处置,杜绝迟报和漏报。各级疾控中心加大对手足口病疫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对手足口病疫情和防控工作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和总结,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同事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做好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处置、风险评估等。
二是加强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治疗的原则,对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及时转诊到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集中救治;对手足口病普通轻型病例可在当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诊治。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完善医疗救治条件,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行为,努力提高早期识别重症病例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同时,加强医护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诊治技术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省卫生厅将结合全省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于7月下旬组织省级检查组对疫情高发、重症病例集中州(市)的重点县进行督导检查。
四是加强儿童集中场所防控工作。按照《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和小学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儿童集中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近期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已开始放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协调教育部门,组织辖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学后,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认真落实晨检、午检和因病缺课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