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健全新农合保障体系新生儿看病可报销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2-07-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云南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筹资水平,增加财政补助。2012年,云南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29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原确定的地方分类标准执行。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2012年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继续执行对农村特殊群体资助参合的政策。
    二是调整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力争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开展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高门诊报销水平,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普通门诊年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300元。适当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乡镇级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80%-85%,县级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70%-75%,州市级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50%-60%,省级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45%-55%。此外,从2012年起,云南省范围内统一执行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年度内随父母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的政策,封顶线合并计算,自第二年起按照规定缴纳参合费用。2012年云南省实施“光明工程”白内障手术的参合患者,医疗费每例定价1300元,住院不设个人自付起付线,也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全部由新农合基金报销支付。
    三是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费用负担。全面实施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1/3以上的统筹地区,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试点保障范围。
    四是加快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推行门诊总额付费制度;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扩大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县的范围,同时努力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并增加其对住院患者的覆盖面。
    五是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各地的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严格执行新农合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加大对违反各项基金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是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将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七是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即时结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工作,达到参合农村居民在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即时结算的目标。
    八是加强管理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完善经办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新农合基金使用内部控制机制,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为参合农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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